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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修改后应该尽早出台 维权需要“利器”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3月15日10:59 新京报 周民

    从各地频繁发生的业主跟房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到不断涌现出民间维权人士;从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到南京楼崛起维权中介……去年,有关物业纠纷、业主维权所引发的话题从未间断过。

    买房置业究竟图什么?维权之路为何遭遇重重阻碍?维权的终极目的又为了什么?一连串关系群众安居乐业、切身利益的“百姓身边事”,成了“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忧心的话题。

    三根“断指”讨不回权益

    2005年11月,西安市唐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王永举在办完小区新老物业公司的交接工作后,在小区内被一群男子用刀砍成重伤,左手3个手指被砍断,所幸经过手术保住了三根手指。这已是他组织业主开始维权后的第二次遭遇袭击。

    “本来应该安居乐业的小区,竟然变成了‘战场’。”全国政协委员刘璞痛惜地说,“由于物业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不断,打官司的也越来越多,更难的是一场维权官司一拖再拖得不到解决,群众利益被损坏,不能不让人忧心。”

    三种原因导致维权困难

    当更多的人将意识化为行动、试图有所作为时,却发现维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困境来自于法律的不健全、政府的作为不足和观念的错位。”刘璞委员说。

    朱佩玲委员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拟定,没有体现业主的意志,业主只能被动接受,以致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侵害业主权益时,却很难受到制约和惩罚;业主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却不享有基本的选择服务者(物业公司)和协商物业费用的权利。凡此种种,在我国现行的法规条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杨新华委员说,业主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这本来是业主维权的主要途径。可是目前有些部门经常采取的态度是“一拖、二应付、三推、四回避”。政府部门对业主维权的冷漠和不作为,增加了业主维权的困难和艰辛。

    一些代表委员认为,个别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根源在于服务意识还不强。物业管理公司本来的职责就是为业主服务,应该被称为“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二字正是凸显出把业主当成被管理对象的过时心态,因此会出现服务意识缺乏、态度恶劣,甚至殴打业主的事情。

    盼物权法成维权“利器”

    2005年年底,物权法草案的推迟表决曾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对于绝大多数普通百姓而言,期盼物权法的出台,无疑是希望手中能握一把维权“利器”。

    全国政协委员李星认为,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将有利于解决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减少物业纠纷。可以预想,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将使物业纠纷大大减少,百姓更加安居乐业。

    不少代表委员表示,在为立法机关科学、严谨的工作精神叫好的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抓紧时间理清相关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物权法,让这一重要民事法律在充分完善修改后尽早出台。


关键字:物权法,维权,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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