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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补无济于事 大补赔偿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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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7日17:27 解放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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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商业公司,其租赁了本市某投资公司所有的底层商铺从事经营活动。该商铺为上下两层,二层为另一贸易公司的办公用房。2004年该地块动迁,3月贸易公司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4月拆迁公司对贸易 公司所有的二层办公用房实施拆迁。拆迁过程中,拆迁公司将贸易公司和投资公司共同使用的层顶全部拆除。由于仅靠楼层之间的楼板挡风遮雨,商业公司的经营场所出现漏水、渗水现象。为此,房屋产权人投资公司要求拆迁公司对房屋进行修复,拆迁公司在楼板上铺了油毛毡,并用方砖加以固定。不久,台风来袭,该房屋发生大量渗水和漏水现象,致使商业公司无法正常营业,商业公司要求拆迁公司进行赔偿。拆迁公司认为自己拆除他人房屋时,误损了商业公司的屋顶,造成商业公司的实际损失是可以赔偿的,但是自己事后已经采取了措施,不可能赔偿全部损失。后双方对赔偿额达不成一致,商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拆迁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70多万。 评析: 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侵占、破坏。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坏集体财产的,应该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一并赔偿。但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本案中,对于赔偿的范围而言,在拆迁公司发生侵权行为后,商业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有效的方式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然而商业公司却是听之任之,并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所以对于在合理期限外的商业公司的损失,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拆迁公司赔偿商业公司共计39万多元。(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洪林)
关键字:租赁,商铺,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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