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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通过审查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5月11日16:34 国土资源部
  孙文盛作出批示,希望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按办法明确的任务和职责,依法办事,用心工作

  5月8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通过了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审查,不久将以政府规章形式正式发布实施。孙文盛对此作出批示,希望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办法明确的任务和职责,依法办事,用心工作,为全面实现“十一五”期间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各项目标而努力奋斗。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0年8月开始起草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到上海专门听取工作汇报,并指导其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同时以上海为示范,推动全国各地的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上海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这项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到该局进行调研,市政府多次召开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地面沉降防治问题,加快推进立法。

  该办法以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上位法,针对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就地下水的合理开采和回灌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基坑排水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主要内容包括:理顺了地面沉降防治的管理体制。根据地面沉降的影响因素,按照“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原则,明确了国土资源、水务和建设三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部门间的协作。进一步明确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制度。规定以下情况必须进行评估:地面沉降易发区内的城镇详细规划;在沉降易发区内进行的重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米(含)的建设项目。明确了调控地下水的开采与回灌管理流程,同时加强对深基坑设计与施工的管理,并提出四点要求:一是采用排水法施工的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二是设计单位编制的深基坑项目基坑设计与施工技术方案应反映地面沉降防治的技术要求;三是该方案应进行专家评审,未经评审或未通过评审的,不得施工;四是施工单位应按照基坑设计与施工方案施工,按照方案确定的排水量控制地下水的排放,并做好沉降监测与预警。


关键字:《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土地资源管理局,十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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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国土资源部”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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