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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者房屋权不能剥夺 法院支持赵某维护合法权益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5月15日17:26 房地产时报 陈云芳
  赵某刑满出狱却发现住房已被前妻和女儿出售。原本就已生活无着,现在更是无家可归。于是赵某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母女俩赔偿因擅自出卖自己的住房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日前,普陀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赵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赵某与吴某于1989 年离婚,根据当年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赵某的户口、居住仍在延长西路的公有租赁房屋内,吴某与女儿的户口、居住落实到本市的另一套房屋。1997年赵某因犯罪被判刑,于是他在延长西路房屋内的户口被注销。2005 年赵某刑满出狱,发现前妻吴某与女儿小吉在自己服刑期间,擅自将两人户口迁回,并以赵某的名义买下该房屋,之后又卖掉,导致自己现在无房可住。于是他将母女俩告上法庭,诉请吴某赔偿自己全部财产损失40万元以及在外租房的租金。

  吴某认为,与赵某离婚后,母女俩生活困难,赵某也未尽抚养之责,将房屋卖掉是生活所迫并为了支付女儿的医疗费,而这些都征得过赵某的同意。另外,在服刑期间,赵某给吴某和女儿写了一封信,信中表示“如果确有困难,要卖掉一套房子,我会同意的……”

  对此赵某觉得由于当时自己正在服刑,户口被注销,女儿小吉正是利用这段时间,办理了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支付购房款项1.8万余元,从而取得房屋产权。之后又将房屋出售,获得11万元。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在未经自己允许下完成的,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虽然因服刑被注销户口,但其并未失去继续使用居住该房屋的权利,而且赵某作为该公房承租人的身份在离婚后也没有改变。因此赵某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包括变更承租人、购买公有住房产权、出售房屋等等。这些权利固然可以由赵某亲自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从赵某上述信件的内容来看,女儿小吉是在赵某的同意下出卖房屋的,因此对卖房的行为予以确认,但房屋出售后所获得的利益仍应归于赵某。因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吴某与女儿应当返还赵某卖房款9万余元(在11万中扣除购买房屋产权的1.8万余元)。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本案中赵某虽然犯过罪,服过刑,但不能因此而剥夺他合法的个人财产。他对房屋享有合法的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关键字:服刑者,房屋权,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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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房地产时报”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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