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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负责人:二手房交易应缴20%所得税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5月19日10:54 中国证券报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重申,对于二手房交易所得,纳税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20%的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表示,1994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为鼓励个人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其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全部或部分予以退税。

关键字:税务总局,二手房,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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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国证券报 ”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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