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地三卖 被骗买家地钱两空 |
|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5月19日15:46 上海商报 闵蕾 |
土地判给第三位买家 第二位28万元赔款无法执行
同一块宅基地使用权,原权利人居然可以先后三次卖给不同买家,而且一次比一次价高。事先毫不知情的第二位买家丁小弟,不仅自家购买的土地被他家占有,更连支付给卖方的土地款至今无法要回。看着自家地块上他人已盖好的新房,拿着官司打赢却无法执行的法院判决书,丁小弟真是“地钱两空”,欲哭无泪。
15.67万元拿下地块
2003年,家住南汇区惠南镇的丁小弟、丁红财父子正需要土地建房,经人介绍,结识了南汇区祝桥镇的储方军、姬广艳夫妇和储的父亲储德国。当时,储方军夫妇有一块位于南汇祝桥镇竹西中心村的24号地块(以下简称24号地块)的宅基地。双方几次接洽后,于2003年12月初初步达成了转让意向。为表示购买诚意,同月17日,丁父将预付款5000元交给了储方军,储收到这笔预付款之后,向丁出具了收条。
第二天,丁红财与储方军一家三口在上海熙康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参与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显示,该地块的使用面积150平方米,建筑占地约为100平方米。当天,丁家向储家一次性支付了24号地块全部转让金——人民币15.17万元。连同事先支付的5000元订金,丁氏父子总共为了这24号地块,支付了15.67万元的转让款。
当时,储方军也立下字据,保证“出售的24号地块无纠纷,如有纠纷,本人愿负全部法律责任以及经济损失”,并且签下自己的名字。
随后,丁家父子在储德国的陪同下,来到祝桥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储德国把24号地块的权属证书原件,交给了当时在村建办工作的施卫君。按规定,经政府相关部门放线、敲桩,该块地就确认属于该户人家所有了。据丁小弟介绍,施卫军在检查了凭证后,把原件收去归档,把复印件给了丁家父子,然后连同另两名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对受让地块的建房面积进行放线定位,并敲了桩。
放线敲桩后,吃了“定心丸”的丁小弟就一心一意地去准备盖房的钱和材料。
第三买家抢先建房
2004年11月8日,带着齐全的材料,丁氏父子到祝西小区现场办公室联系建房事宜。不料正巧遇到了一位叫马伟明的南汇祝桥镇先进村村民,正在要求办公室建房组的工作人员施卫君为24号地块放线,敲桩。
一听是“24号地块”,丁小弟就对马伟明说,24号地块的使用权,储方军已经卖给自己了。而当初替丁家敲桩放线的工作人员施卫君也在一旁表示,已经给丁家买的24号地块敲过桩了,这个事情是知道的。马伟明听了双方的话后,没有作声便离开了办公室。还不放心的丁小弟生怕马伟明回头再来,于是又叮嘱施卫君,千万不要给马家敲桩。施也满口答应。
两星期后,丁家父子突然接到了电话,介绍买地的中介紧急通知,说看见24号地块又敲过桩了,而且正在施工。
土地明明已经卖给了自己,而且也放过线、敲过桩,政府的工作人员又满口答应了不再替别人放线,事情怎么会这样?丁家父子越想越不对劲。11月26日,丁家父子联系好律师,一起赶到了24号地块的现场。果然,地块上已经开工动土,基础钢筋网、基础梁柱筋都已经全部安装完毕。
这一下,丁家父子懵了。为了弄清讨个说法,在同月30日,他们连同律师,一起来到祝西村小区的办公室,找到了当初替他们24号地块放线敲桩、并且满口答应不会再替别人在同一地块放线的施卫君。
权属证书被人盗用
11月1日,也就是丁氏父子在祝西小区现场办公室遇到马伟明的7天前,储家又和马家夫妇签订了合同,将同一个地块卖给了马家。
记者看到,在那份名为“建房基地交易合同”的协议中,分明写着:“甲方(储家)所拥有的建房基地系动迁安置地,因甲方不再需要而自愿将该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马家夫妇。”而且,合同中明确了转让金额为25.8万元,比卖给丁小弟的价格15.17万,高出了10.73万元。
让丁家父子想不通的是,当初在祝西村德建设办公室,24号地块的权属证书原件明明被收去归档,复印件给了自己。而工作人员即便要给别人家敲桩,也要出示对24号地块的权属证明,那么马家夫妇的权属证明,从何处得来呢?
原来在11月3日,也就是马伟明交付25.8万元转让款的当天,储方军就把24号地块权属凭证原件交给了马家。凭着这一份原始凭证,在2004年11月22日,施卫君给24号地块进行了建房实界定位,并在马家夫妇取得的这份24号地块权属凭证原件上签名。
面对前来调查的律师,施卫君承认帮丁小弟在24号地块上打过桩。可是他又表示,24号地块现在有了新的东家,敲桩定位也是自己几个工作人员去的,“时间就是在2004年11月,是前一次没有敲成,第二次再去敲的。”
判决
地判给马家 丁家获赔28万
丁小弟告诉记者,24号地块卖给马家一事被公开后,储家曾向自己提出要求,照市场价买回该地块,并且出价23万,而双方曾经在2004年11月9日和11月11日、13日多次见面商洽。而在11月13日,储方军甚至自行写了一张收条,其中声明,丁家父子在当天“收到24号宅基地转让款23万元(之前丁家父子同意自己收回地块,并委托自己转让),同时双方签订的所有权转让合同,丁家父子声明作废”。而在“收款人”一栏,储方军要求丁小弟签字。
丁小弟根本不同意储家收回地块,也根本没有委托储家转让。据丁小弟描述,当时在自己没有拿到23万元的情况下,储家硬逼着自己签字。当双方陷入争执之时,储方军的妻子甚至出手想要抢过签订的合同。“幸好给我的妻子抢先,合同没有被抢去。”丁小弟描述起当时的场景,仍然心有余悸。而11月16日双方见面的时候,储方军甚至想要撕毁合同,丁小弟说幸亏自己这次有防备,将其紧紧抱住,才算保住了珍贵的证据。当时场面之紧张,儿子甚至已经呼叫了110。这几件事情的发生,让丁家父子再也不能忍受储家的恶劣做法,所以,万般无奈之下,才向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12月3号,丁家父子俩向南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诉讼请求中称,马家夫妇不听自己的劝阻,在24号地块上施工建房。要求他们立即停止施工并且将一切恢复原状。
12月6日,丁家父子又另案向同一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储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且要求储家归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赔偿利息损失和违约金,共计30.7132万元,同时赔偿讼争土地使用权转让差价损失10.13万元。
鉴于马家手持原始权利凭证,而且在储家的协助下,在24号地块上实界定位,并且开始建房,法院认为,马家夫妇在“不明知”丁氏父子已经与储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与储家签订了建房基地交易合同,受让系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按照市场价给付了对方使用权转让款,进行了相关程序,“该地块使用权已实际流转给马家夫妇,而且是善意、有偿、合法的取得”。出让方储家恶意毁约,所造成丁氏父子的经济损失,以及违约责任,应该由出让方储家承担。法院没有支持丁氏父子要求对24号地块恢复原状的诉求。
同时,法院认为,丁氏父子和储家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然而,储家收取丁氏父子的出让款后,又将同一地块使用权,以高价转让给第三人马家夫妇,但马家属于善意取得,并已经在该地块上建造房屋,致使丁家父子与储家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储家的行为明显违法。
2005年3月25日,南汇区法院作出判决,对丁家父子要求解除与储家所签订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储家应当归还丁家父子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偿付利息损失和违约金,共计28.206万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丁家。
执行
五次未果 法院决定中止执行
丁家父子虽然胜诉,至今却要不回属于自己的土地款。
2005年4月21日,在储家拒不支付相关款项的情况下,丁家父子向南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第一次申请执行。同年7月5日,丁氏父子第二次提出申请,随后法院查封了3位被执行人在南汇祝桥镇华得村365号的一幢“二上二下”楼房,可是储家仍不付钱。丁氏父子只能继续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时隔半年,丁家等来了法院发来的一份通知,说已经对储方军的父亲储德国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拘留15天。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储方军、姬广艳”,而“本院向被执行人当地银行查询3位被执行人存款,但未能查获”。
据悉,早在卖地给丁小弟之前,24号地块已经被储家以7万余元卖了一次。按说,储家这一块地卖了三次,一次比一次价高。除了退还给第一户人家的钱外,三次收入还余41万元现金。但是储家既不还钱,也提供不出数十万元到哪里去的依据。虽然储家就在本地居住,但法院还是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储方军、姬广艳的下落!
在5次申请执行未果的情况下,2005年12月27日,南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直到近日,记者致电南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相关负责人在电话那头表示,由于丁家父子没有关于被执行人下落或者存款的新信息提供,所以该案仍然是“中止”的状态。
■专家说法
宅基地买卖不合法
林惠成律师指出,虽然上海买卖宅基地的行为十分普遍,但宅基地流转本身有特定条件。按照2005年7月市房地局对这件事的调查,丁、马两家都不符合转让的相关规定,都不合法。城市居民不能买卖农村的宅基地,即便是农村居民,买卖宅基地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且一定要到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正规手续。同一块地,竟然在买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转卖,事情关键就在于,已被丁小弟购买的24号地块权属凭证原件,在应由管理部门“存档”的期间,不知为何又落入卖方储家手中,从而为储家转手高价卖给马家创造条件。
此外,在有关部门对此的调查中,指出施卫君等人并非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正式员工,而是“借调”。林惠成律师认为,虽然施卫军等工作人员是借调身份,但仍属于职务行为。即便是“外聘工作人员”这样的事实,也并不能成为其推卸责任的理由。而同一块宅基地的买卖,马家是善意取得,而丁家通过房产经纪签订合同,买卖房地产的在先行为没有得到支持,本身也值得商榷。
关键字:土地,房地产,买卖合同 |
|
|
|
 |
新闻查询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