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等居民住房在1999年恰逢地块改造,随后被动迁安置到闵行区银都路某小区。近6年过去了,周先生等居民的房产证迟迟没有办下来。在与动迁公司交涉未果后,他们只得将动迁公司、小区所属的开发商一起告上法院。近日,闵行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周先生等居民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动迁6年未办出房产证
周先生等居民原居住于虹口区飞虹路187弄。该地属危房改造地块,生活设施相当简陋。1999年12月,上海中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将对此地块进行改造。于是,周先生等居民与中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周先生等居民原先居住的房屋由中源公司拆迁,中源公司则以闵行区银都四村的房屋予以安置。同时,中源公司还给周先生等居民开具了安置房住房调配单,调配原因一栏写明:“该户属危改地块动迁安置,请给予办理产权证”。
周先生等居民从此告别简陋的旧房,欢天喜地搬入银都四村新居。房子住得尽管舒心,可左等右等却始终不见房产证办下来。近6年时间过去了,一直交涉未果。周先生等居民无奈之下,将动迁公司上海中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和小区所属的开发商上海新金穗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动迁公司与开发商扯皮
原来在1999年11月15日,中源公司与新金穗公司签订了《关于田园都市房产的销售协议》,约定:中源公司向新金穗公司购买田园都市的房产用于动迁使用,动迁结束后按实际使用房产面积结算房产价款;动迁地块结束之后15天内,两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新金穗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房产证,中源公司予以配合。
双方还在2000年3月份的补充协议上约定,为配合中源公司将房屋分给动迁户,新金穗负责联络太平洋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太平洋公司凭中源公司开具的进房单直接与动迁户办理房屋交接及申办房地产权证的手续。
签约后,中源公司将房屋安置给了周先生等居民,但未能付清全部房款,且公司于2004年10月9日被工商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新金穗为了收取房款维护费,而将周先生等居民的安置房产权登记在了新金穗名下。
对此,上海新金穗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周先生等居民的房屋是由中源公司负责安置的,与新金穗无关。新金穗虽然与中源公司签订过房屋销售协议,但根据协议约定,中源公司付款义务在前,其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在后,中源公司至今未付房款,故其没有义务履行过户手续。因中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及危改地块的责任方,有义务为周先生等居民解决实际困难。
法院:开发商应办产证
闵行区法院认为:中源公司在拆迁周先生等居民的原居住房屋时,所提供的安置房性质为产权房,故周先生等人要求办理安置房产权过户手续并无不当。
中源公司和新金穗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协议时,明确约定房屋用途为动迁安置,并由新金穗负责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手续。虽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中源公司未能付清全部房款,但这是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应牵扯到周先生等居民的利益。
新金穗不应当以中源公司未付款为由拒绝履行产权过户的义务。因为中源公司与新金穗公司之间订有明确协议,由中源公司将房屋分给动迁户,新金穗负责联络太平洋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且安置房产权现已登记在新金穗名下,法院遂判令由新金穗直接协助周先生等居民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按规定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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