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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买房降首付 分手不还房炒房人有苦说不出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5月23日11:8 新闻晨报
    贷款买房写上了女友姓名,分手后,双方为了一套房子争上了法院。女友邵小姐坚持认为,所有贷款均由她一人出资,和张先生毫无关系,这让有着丰富投资经验,同时已经购买了8套住房的张先生有苦说不出。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外高桥法庭一审判决,这套房屋不归张先生所有。

    2001年,张先生与小他10岁的邵小姐相识恋爱,邵小姐当时还在大学读书。2003年4月,张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东高路总价为52万余元的住房。由于当时张先生已经购买了8套房屋,并且全部办理了相应的银行商业贷款。根据贷款政策,张先生如要购买这套房屋必须首付30%。张先生说:“当时现金较少,还贷压力比较大,没有办法拿出30%的首付款。”于是,张先生和女友邵小姐商量,以她的名义办理贷款,如此一来只需首付20%的房款。

    张先生说,他以邵小姐的名义还款,同时还以女友名义支付了水电费、电表费等全部进户费用,直到2005年9月,邵小姐与他分手。由于邵小姐不肯将房屋归还给张先生,双方发生了争议。

    邵小姐则认为,房屋全部手续和房款都是她办理和支付的,且当初买房的所有单据也由她经手保存,和张先生毫无瓜葛。而且,东高路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邵小姐,那么她就是房产的合法所有人。同时,她向法院提供了一张由张先生亲笔签名的字条,上面写明张先生与邵小姐同意中止恋爱关系,并将一切财产交接清楚。张先生指出,购买房屋时邵小姐只是在校大学生,没有能力支付10万元首付款和此后每月房屋贷款2300元。而且,邵小姐是去年7月毕业工作,不可能支付这笔费用。

    但是,这些证据都没有办法直接证明邵小姐的买房行为是代理张先生所为,所以法院最终无法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关键字:贷款,银行,产权人,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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