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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户安居有更多选择 补偿方式合理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5月25日17:39 大众日报
    24日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大家认为,新条例应充分体现对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要通过拆迁,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得到适当改善,享受城市建设发展带来的实惠。

    济南市民老黄原住的小平房被拆,得到12万元补偿。老黄跑了一个多月,没有买到房屋。他对记者说:“原来的平房是很破,却好赖有个窝呀;补偿12万是不少,可到哪里能买到房。”

    在各地的拆迁户中,有不少人遇到了这类“拆迁补偿不少却买不到房”的问题。为此,修订草案作了如下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房屋,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解困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住房解困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住房解困标准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房屋的面积或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交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

    安置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过被拆迁人同意。

    审议中大家认为,实践证明,过分倾向于货币拆迁补偿方式对被拆迁居民的经济状况不加区分,必然给部分困难拆迁家庭造成安置难的问题。应当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增加房屋安置的规定,建立多层次的拆迁住房保障机制。对于拆迁后无力购房的被拆迁居民,可通过廉租房确保其得到安置;优先保障被拆迁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住房。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通过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划拨,招标确定开发主体,实行开发企业代建制,严格控制土地成本,统一定价,政府指定管理机构统一销售,禁止企业自行销售,以解决拆迁中的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建设或筹组经济租用房,以供拆迁安置过渡期间被拆迁户租用。

关键字:山东,拆迁,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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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大众日报”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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