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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自行买房-强制买房”三招执行房贷欠款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5月25日9:32 东方早报 李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如果法院查封、冻结的是当事人的唯一住房,当事人无其他住房可迁居,法院不能处理该房屋。这本来是一个人性化的规定,是法院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的一个规定,但是有一些恶意贷款人却以此为借口,“欠款不还、房屋继续住”。

   近日,黄浦法院与全市20余家银行针对以“唯一住房”为借口消极还贷的“老赖”提出三项方案。针对仅有唯一住房的被执行人,银行提供临时住房后,可以申请由法院强制其搬迁,然后由法院依法处置其房屋,偿还欠款。

  执行难题:唯一住房-无法强迁-无法执行

   黄浦法院地处上海银行集中区域,其受理的房贷案件近年有不断上升趋势。2003年黄浦法院执行的房贷案件有60件,2004年90件,2005年146件,而今年以来就有近200件房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大量的房贷案件执行中,往往因被执行人所抵押的房屋是唯一住房、无其他住房可迁居,致法院无法对该房屋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使案件的执行工作陷入僵局。黄浦法院执行庭庭长刘庭碧表示,这不但使银行的合法债权得不到保护,而且使法院的威信大大降低。为此,今年起黄浦法院开始寻求解决这一执行难题的途径。

  解决方案:租房-自行买房-强制买房

   去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新规定表明,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的情况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根据此规定,5月23日黄浦法院与沪上20余家银行召开研讨会,针对这类案件提出三套可行方案。

  如果“欠估相当”(即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与房屋评估下来的价值相差不大)时,由银行租房,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搬迁。这样既能满足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居住权益,又保证银行低风险实现债权。如果评估后,房屋实际价值大于欠款,则要求被执行人在差价内另行买房,银行先行提供差价内购房款。如果被执行人消极购房,则由银行购房,法院强制相关人员搬迁。昨天清晨,黄浦法院按以上方案对40余件房贷案件进行集中上门执行。传唤15名被执行人到庭,通知10余名当事人旁听,并对12名被执行人当庭发放了抵押物拍卖裁定和限期迁让通知。

  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三方案

  方案一

  由银行提供住房供被执行人租住,等抵押房屋中的所有户口迁出后,法院就可依法将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或抵债(房屋三次流拍则归于银行)。被执行人租住房屋所产生的租金,可从抵押房拍卖款中优先扣除。

  方案二

  依据评估结果,如果抵押房的价值远远高于被执行款项,在一定的宽限期内,法院让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房屋,所需资金由银行垫付,待抵押房被拍卖、变卖后从款项中扣除。

  方案三

  如被执行人消极买房,由银行购买房屋提供给被执行人。法院即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对抵押房作出拍卖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交付抵押房屋通知,经过六个月的宽限期后,将强制被执行人由抵押房屋迁出到银行为其提供的房屋内。


关键字:租房,自行买房,强制买房,房贷,欠款,人民法院,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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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东方早报”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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