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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女二嫁” 一枚公章引发的官司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5月26日10:32 房产之窗网

    海口市民朱女士花52万元买了一套跃层房后又投入巨资进行装修,没想到,在此之前该房已被卖给了他人并取得了产权证。因此,朱女士一纸诉状将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上签章单位海口市秀英城市住宅发展公司(下称住宅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购房款及装修损失,可是住宅公司却认为该公章是伪造的,与其无关。5月17日上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一枚公章而引发的耐人寻味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庭当庭未作出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耐人寻味的官司.

受害人自述

    依合同花巨资购房装修入住

    朱女士说,1999年4月2日,她与住宅公司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她出资52万余元购买住宅公司开发的“顺发新村”B3栋501室和601室房产,并由住宅公司负责为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合同生效后,她依约于1999年4月3日向住宅公司全额交付了购房款后入住该房,并投入资金对该房进行了装修,但住宅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拖为她办理房产手续。


接法院传票才知房子另有其主

    没想到,2002年10月的一天,她莫名收到法院的一份传票。原来是在1992年2月9日,韩某与海南会海工业总公司(下称会海公司)及住宅公司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韩某出借给会海公司500多万元,住宅公司为担保人,会海公司和住宅公司以顺发新村包括B3栋在内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5月19日,韩某与会海公司、住宅公司又签订了《抵押物折抵偿协议书》,同意将抵押给韩某的房产折价抵偿给韩某。后来韩某将B3栋501室和601室等房产转让给一位姓温的女士,并在2001年6月1日取得该房房产所有权证。

    因此,温女士以她居住的B3栋501室和601室对其构成侵权为由向原新华(现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她将房屋归还。此时,她才知道住宅公司将该房“一女二嫁”。龙华法院审理后认定温女士已取得该房房产所有权证,她虽已全额交付购房款,但因未取得权属凭证不能对抗温女士的请求,故判令她败诉。与此同时,她向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控告会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敬峰、住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香琼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受理她的控告后,予以立案侦查,但至今尚未侦查终结。

    朱女士认为,住宅公司将已抵押的房产出售给她的行为显然是对她欺诈,其对她办理产权手续的承诺是不可能兑现的,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向住宅公司全额付款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导致她对该房不具所有权的全部责任和后果均是住宅公司的欺诈行为造成的,因此应由住宅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方答辩

    不能凭一枚假公章就打官司

    庭上,住宅公司则大呼冤枉。该公司代理人说,朱女士购买的房屋签署购房合同的地点是在顺发新村会海公司张敬峰处,朱女士在整个购房付款过程都是和张敬峰进行操作的。该公司对此房屋交易全然不知。在2003年春节前,朱女士委托律师给该公司送来一份《刑事控告状》后,才知道朱女士购房被欺诈的事情。朱女士的《刑事控告状》经警方立案侦查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被警方传唤讯问。在查证过程中,会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敬峰签署的“购房合同书”上所盖的“海口市秀英城市住宅发展公司”的公章,与该公司当时使用的公章不符,纯属伪造。至于收款的公司财务公章也是伪造的,经提供该公司年审证书上所盖的印鉴,公安机关已做了技术鉴定。既然合同上的公章不是该公司的,购房款又不是朱女士亲自给该公司收取,朱女士凭什么法律依据让该公司偿还52万购房款及装修损失?


产权关系复杂原告告错了对象

    此外,如果仅以土地证、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来判断确认谁是真正的产权人,忽视历史以来形成的复杂的产权关系,不考虑客观事实,就凭一枚张敬峰伪造的公章,将该公司作为被告推上了法庭,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根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8月9日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确认:“从1995年5月14日起顺发新村的所有房地产权和所有权归会海公司所有,顺发新村项目是以住宅公司名义开发的,所以产权登记的产权人为该公司,但实质上产权人应为会海公司。”因此,朱女士所告的被告应是会海公司,而不是该公司。当时,该公司与会海公司合作开发顺发新村,实际上是土地转让使用。

    住宅公司认为,朱女士将该公司作为被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该公司与她也没有什么经济来往,在法律上也找不出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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