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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渡陈仓抬价再售 白忙活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5月26日16:43 上海商报 赵一蕙
    上家卖给下家房屋时,下家仅付了首付款,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来,由于房价攀升,上家将总价抬高15万元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而原来的下家知情后诉诸法院,要求上家不仅返还首付款、支付违约金,还让上家支付转让的15万元差价。法院是否支持支付差价的诉求呢?

事由
市场看好抬价转卖
    2003年5月,家住黄浦区的罗先生以50万元的总价,预购了坐落在静安区的一处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的酒店公寓小型居室。不到一年,罗先生左思右想后,感觉该房源价格并不便宜,决定将其原价转售给他人。通过中介挂牌,结识了买家蒋小姐。2003年11月,罗先生与蒋小姐一拍即合,签订了购房合同。

    罗先生向蒋小姐出具了《转让房产承诺书》一份,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罗先生将该房屋以原价转让给蒋小姐;二是罗先生在收到购买此房的首付款以及购房保险共计15万元之后,罗先生将在该房源交房后,无条件地将房子过户给蒋小姐;如果蒋小姐在办理交房过户的过程中,对所购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提出质疑的话,罗先生将无条件地将15万元首付款返还蒋小姐,此承诺也就相应作废。

     同时,在承诺书下方,附有购房费用明细表如下:1、购房首付500000元×30%=150000元;2、购房保险4500元;3、房屋登记费250元;4、从2003年6月至2003年11月,罗先生已付银行含利息贷款2800×5=14000元;总计约168750元。

    在出具这份承诺书时,罗先生将购房款发票、保险单副本,以及房屋登记费收据复印件都交给了蒋小姐。

    不出意外,这笔款买卖算是成了。可是,2004年,正值上海房价飙升,卖家罗先生看到房产形势一片大好,深感后悔,觉得自己平进平出实在是太亏了。想到酒店式公寓的大好前景,罗先生心有不甘,于是,暗地里又接洽了其他买家。

    2004年6月,罗先生终于与曹先生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人民币65万元的价格,将其房屋出售,并办妥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直到2006年2月,蒋小姐才得知罗先生变卦,房屋已经另易其主。蒋小姐起诉到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与罗先生转让酒店式公寓的合同既然已经成立,罗先生的行为就是擅自违约,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要求返还首付款15万元外,赔偿利息损失15万元,再以首付款15万元房款标准赔付违约金15万元。

    另外,蒋小姐还在审理中,补充要求罗先生支付将房屋转卖他人与卖给自己的差额15万元。

庭审
上家只愿归还首付款
    对此,罗先生辩解道,他向蒋小姐出具的是《转让房产承诺书》,当时,这套房子还属于期房。承诺书下方的签字是蒋小姐事后添加的。

    罗先生坚持承诺书中房屋的面积、总价,是对预售合同购买条件的陈述,而不是首付约定的转让价格。而且承诺书对余款支付、房屋交付等内容都未作出过约定。换言之,承诺书仅仅是一种转让房屋的意向,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买卖合同。

    罗先生认为,即使是自己违约,也应承担是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在与蒋小姐对卖房事宜进行磋商的时候,没有预见到市场的变化,自己没有主观上的恶意,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另外,罗先生强调说,出售这套酒店式公寓是在2004年6月,而到了2006年这段时间,房地产市场发生了一些比较重大的变化。所以,即使蒋小姐要计算损失,也应该以蒋小姐起诉时的房产价格为准。罗先生坚持,自己只愿意归还作为首付的15万元。

法院观点
赔偿下家预期利益损失
    蒋小姐向罗先生支付的首付款和保险费共计15万元,同时,罗先生向蒋小姐出具了《转让房产承诺书》,这就意味着,双方完成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要约承诺过程,罗先生和蒋小姐的买房合同已经成立。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房产转让价款50万元,虽然与罗先生从开发商处预购房屋的价款相同,但是,从《转让房产承诺书》所附的购房费用明细表中,首付款的计算方式可以确定为50万元,就是双方转让房屋的价款。同时,在这份《转让房产承诺书》中,包含了房屋坐落、面积、转让价款、首付款等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至于余款支付、房屋交付以及违约责任等,并非合同必备条款。当事人若没有约定的,可参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确认。

     其次,法院还认为,罗先生擅自毁约,将房屋售于他人,违反了《转让房产承诺书》的约定,除了应返还15万元首付款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蒋小姐损失部分,包括合同履行后,蒋小姐可以获得的利益,即预期利益。而蒋小姐主张的范围买卖差价,就是罗先生履行承诺后蒋小姐所能获得的范围增值利益。至于罗先生称“房价有较大变动,在蒋小姐起诉时已不值65万元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无法采信。另外涉及的税收则与房屋增值无关。据此,法院判决罗先生败诉,并且向蒋小姐作出赔偿。

法院判决
    罗先生除偿还蒋小姐首付款15万元外,再按他出售给他人的价格与卖给蒋小姐价格之间的差额,赔偿蒋小姐经济损失15万余元。除此,罗先生还承担了案件保全费、受理费等。

关键字:首付,房价,购房合同,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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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上海商报”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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