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工仔 45万买售后公房难入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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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5月29日14:47 上海商报 金莉娜 |
上家老母称售房未经同住人同意,法院一审支持其不搬
河南来沪打工仔小常七拼八凑攒够45万元买下普陀区一套二手房,一家三口欢天喜地准备乔迁新居时,却惊讶地发现上家的老母亲郝老太还笃悠悠地住在房里不肯搬走。小常好言相劝,承诺只要郝老太肯搬出,他愿意为她在外租房,甚至提供一笔经济补偿。但郝老太提出,此房是售后公房,儿子出售时未征得她这个同住人的同意,她有权继续居住。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买了二手房却不能住
20出头的小常是位河南小伙,来沪闯荡已有10个年头。小孩呱呱坠地后,原先居住的桃浦镇小房就显得有些局促。夫妻俩商议后,决定换购一套面积大些的房子来改善一家三口的居住条件。
2005年初,小常通过中介看上了一套位于红棉路的房子,80多平方米的三居室仅售45万元。小常当场支付了2万元定金。一个月后,小常和上家一起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户口上还有上家母亲郝老太的名字,便感觉有些不踏实。但上家却拍着胸脯告诉他:“房产证是我的,我想卖就卖,不关我妈的事。”这话打消了小常心里的疑虑。
2005年3月31日,是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当天小常一家人欢天喜地乔迁新居,却惊讶地发现上家的老母亲还笃悠悠地住在房子里。原来,上次看房那天,老太太到亲戚家小住去了。这次任凭小常好说歹说,郝老太就是不肯搬离。小常情急之下只得拨打110,警方赶到后告诉小常:这事还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小常遂将老太太告上法院。
法院一审支持老太不搬
老太太在法庭上提出,红棉路这套房子原来是公房,由祖孙三代共同居住。2004年,儿子莫先生将该房作为售后公房买下来,取得了房产证。但她老人家仍然住在此房。
老太太认为,自己是房子的同住人,儿子莫先生当时曾承诺要保证她的居住权。现在儿子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这侵犯了她的合法居住权。因此她不同意迁出。
这让小常始料不及。他只好表示,愿意在外给老太太租房子,房租由他来承担。但老太太还是不同意。小常甚至狠下心来承诺,可以拿出一笔钱为老太太购置一套小房子,单独供其居住。老太太就是认准了红棉路的“旧窝”不肯挪步。
万念俱灰中,小常等来了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尽管小常通过房屋买卖形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此房是售后公房,郝老太作为同住人长期居住在此,依法享有居住权,目前又没有实际迁让之处,故对小常要求郝老太搬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常不服此判决,向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
律师:应由产权人安置
为小常代理二审的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告诉记者,以前买卖售后公房时,需要由同住人签署同意出售的声明书,房产交易中心才准予办理过户手续;而现在,只要审核产权人的房产证即可。
王展律师认为,同住人对售后公房享有的居住权不应绝对化。当售后公房转化为产权房时,如果像郝老太这样的同住人没有申请成为产权人,而由儿子莫先生独自申领了房产证,郝老太可以要求莫先生进行安置。当产权房进行转让时,如果莫先生无法安置,可以考虑由新产权人也就是小常进行安置,具体的安置方式包括继续居住、在外租房、经济补偿等。安置后,小常可以向莫先生进行追偿。
■一波三折
交易人双方同遭不幸
房子的事情还未解决,小常就遭遇飞来横祸。今年五一前夕,他在外地突遇车祸,不幸身亡,留下妻儿在家中终日以泪洗面。离奇的是,上家莫先生同样惹来一场杀身之祸,也于不久前离开了人世。
小常妻子带着年幼的孩子租住在简陋的房子里,一边承受着每月1800元的房贷,一边在悲痛之余,接过丈夫的接力棒,为母子俩能住进新居而继续力争。
关键字:二手房,租房,房产证,房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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