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税总局出台通知,对住房营业税征免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这份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中指出,为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国税总局将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
《通知》指出: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有关部门规章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在《通知》中,国税总局对严格征税也一再强调。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培森表示,《通知》主要是希望通过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来实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北京明天地产业务总经理陈云峰表示,这次延长了营业税征收的时间,主要是为了打击短期的炒房人,但是这样也会限制很大一部分次新房在二手市场的流通。而且很有可能在5年内进行交易所增加的税款成本会转嫁一部分到买房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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