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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人名义骗得抵押贷款 荒唐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6月19日16:41 房产之窗网
    上家以过世者的名义骗得房屋产权证,然后向典当行办理贷款,并且将房屋出卖给他人。而下家替上家归还典当行钱款后才发现真相,要求典当行归还欠款,并将其诉诸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法院最后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以及买家与典当行的附属协议,并且由典当公司返还买家225万元及支付同期利息,同时上家承担连带责任。

    回放

    房款支付给典当行 

    戴小姐是一名高薪白领,去年楼市冷清之际,想趁低价时买进投资,她看中了北京西路上一幢建筑面积为188平方米的独幢小楼。当时,急需资金的卖家周女士以“市中心地段好价格便宜、独门独户难觅”为理由,戴小姐生怕自己看中的房子被别人捷足先登,于是在看房当天,即2005年9月10日,就与周女士签订了以245万元买下该房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不过,付款方式却一反常态。据周女士称,自己在2005年3月7日,曾向某家典当行借款225万元,到了6月8日到期未归还借款。于是,买卖双方又与该典当行一起订立了《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周女士以该房屋作抵押,将戴小姐购买该房屋的部分房款225万元,替周女士归还某典当行的借款。在该协议签订时,戴小姐直接支付典当行本票金额225万元。而典当行负责在2005年9月12日前,注销他项权利抵押登记。
 
   于是,办事爽快的戴小姐在《补充协议》签订的当天,就将金额为225万元的银行本票交给了典当行。周女士则书写了“今收到戴小姐支付的购房款

  北京西路某号预付款贰百贰拾伍万元整,并委托戴小姐直接代还给某典当行”的收据。同时,典当行也出具了《上海市房地产其他权利终止证明》,该《证明》称:因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系争房屋的抵押关系已告终。
    纠纷

    三方纠葛疑雾重重

    在法庭上,周女士称,因儿子做生意需要资金,她将该房屋抵押给典当行,原来抵押期为两三个月。过期后,自己知道该房屋由典当行找下家出卖。但对买卖合同上的白纸黑字,只承认签名是自己的,但合同内的具体条款却不太清楚。

    典当行则称,戴小姐的买房合同是与周女士所签订,典当行不该成为本案的被告。当初是周女士将房屋抵押给典当行,向典当行借款无法偿还,而戴小姐打算购买该房屋,但前提是要把周女士的借款全部偿还,典当行才能撤销抵押。所以,周女士与戴小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与周女士应偿还典当行拖欠的借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典当行还认为,戴小姐在取得了房屋交易中心的回单后,才得知周女士并非是该房屋的质证产权人。戴小姐代周女士将购房款直接付给典当行,目的是早日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因此认为戴小姐连同把自己告上法院要求归还房款是没有依据的,不认可戴小姐的诉请。

    那么,周女士究竟是怎么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呢?戴小姐所购房屋到底产权人和抵押状况如何?周女士和典当行究竟有怎样的关系?法院在审理中终于拨开了重重疑雾。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周女士在该房屋产权人婆婆过世的情况下,采用隐瞒真相、骗取公证文书的方式取得房地产权证,该行为已构成了欺诈。特别是在与戴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采用欺诈手段,故意隐瞒系争房屋存在“代经租“的事实,导致戴小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认可了签订购买该房屋合同。而戴小姐与周女士和典当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则是附属于戴小姐和周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定《补充协议》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法律上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包括采用欺诈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造成对方当事人重大误解所签署的合同。而戴小姐与周女士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属于这样一类的合同。因主合同被撤销了,那么附属于主合同的次合同同样属于无效。所以典当行理应将225万元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退还给戴小姐。涉及典当行与周女士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双方可自行另行处理或另案诉讼解决。

    事由

    中止过户手续露马脚

    替周女士付出巨额借款后,戴小姐当然希望能早日将房产划归到自己名下。不时通过手机催促刘女士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而刘女士则一直以“不要急,马上就能办好”为托词。

    几经周折,双方约定在2005年9月12日上午到区房产交易中心办过户手续。可是,周女士突然提出停止办理该套房屋的过户,理由是:“这套房屋我丈夫已去世的两个姐姐也有产权。”交易中心在审查后立即停止了办理过户,此时戴小姐才获悉,周女士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而且在该房屋还是“代经租”名义上由政府部门发还私人产权,但实际管理权仍由政府房管部门掌握的房产情况。2005年10月26日,愤怒的戴小姐一纸诉状,把周女士和某典当行告上了法院。

    戴小姐诉称,在自己支付了225万元、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周女士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该房屋产权证,特别是在与周女士和典当行签订买卖合同时,对方联合以欺诈的手段,隐瞒了该房屋由“代经租”的事实,导致自己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要求撤销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返还购房款225万元,支付从2005年9月9日至实际收回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一点四计算的利息。

    真相

    用死人名义获得贷款

    原来,戴小姐购买的独幢民居原先属于周女士的婆婆陈老太名下所有。陈老太在1994年7月1日去世后,周女士和家人十几年过得风平浪静,但去年周女士同儿子经商急需一笔钱,于是打起了这栋房子的主意——假签购房合同以获得产证,然后以此获得典当行的贷款。

    2005年2月6日,周女士之子田某,以去世多年的陈老太名义,与周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表面上看,似由周女士向婆婆陈老太购买该幢房屋。同月25日,上海某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一份,言明:“陈××欲出售坐落在本市北京西路某号房屋,全权委托田××为代理人。”

    就这样,周女士与其子通过合法手续,炮制了一份由死人出具的委托书,欺骗了相关部门,使周女士以买卖方式,在次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于是,2005年3月7日,周女士凭着这份房地产权证,找到典当行要求将该房屋作借款抵押。该典当行在审查了周女士的证据材料之后,即与她取得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周女士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的方式抵押给典当行,作为借款的担保,并同意支付利息和相关费用。该合同还约定:确认抵押房地产价值340万元。借款金额为225万元,月利率为0.5%,月综合费率3%。

    2天后,典当行出具了一份当票,上面记载的典当期限为“2005年3月9日至6月8日”,当天,周女士书写了一张“收到抵押款225万元,其中本票140万元、卡内40万元,其余都是现金。”的收条后,典当行也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登记证明他项权利。

    拿到钱款的周女士母子,立即将该笔款项中的140万元,转到一家做贸易生意的公司账户上。转眼抵押借款的3个月将至,无法及时偿还典当行抵押借款的周女士,心急如焚,无可奈何的她只得再打自己那套房子的主意。花言巧语之下,让戴小姐买了房屋。所以出现了刚才买房的那一幕,并由此产生了种种纠纷。

关键字:产权证,贷款,买卖合同,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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