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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二手房市场掀波澜 新政后毁约案增多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6月21日12:47 金陵晚报

    背景:自6月1日“买房不到五年出售的将缴纳营业税”等相关新政开始实施后,在二手房市场掀起波澜,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昨日,记者从秦淮区人民法院获悉,房产新政实施后,秦淮法院立案庭涉房纠纷的咨询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出现多种“房产毁约”案。

    ◆案例一:房主毁约要求退还中介费

    日前,某房产中介公司到法院咨询,称新政颁布前,他们帮助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是,由于新政影响,不少卖房人反悔,而房屋中介费在合同订立时已由买房人缴纳,现在买房人要求退还房屋中介费,这笔中介费该不该退呢?

    法官点评:房屋中介应属于居间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只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虽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最终没能完成交易,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用。

    ◆案例二:卖房人不愿意承担营业税

    市民徐先生在位于城南的某小区有一套房屋,2005年徐先生经中介公司撮合与买房人签立了买卖合同。但新政实施后,徐先生需多交3万多元的营业税。徐先生觉得吃亏,反悔不卖了。但其已收了买房人1万元定金,买房人也缴纳了近万元的房屋中介费。徐先生想退还定金毁约,却担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官点评:卖房人违约,定金应双倍返还,并承担买房人的损失。也就是说,徐先生不仅要返还定金1万元,还要再赔1万元。同时,因徐先生违约而造成买房人的损失,包括已交纳的中介费和其它的合理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也应由徐先生承担。

关键字:南京,二手房,营业税,房产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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