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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通过“赠与”避税 律师称莫因小失大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6月2日16:17 信息时报 罗莎琳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面对新政可能给二手房交易带来更多税费时,为躲避营业税,一些未满5年的二手房正以“赠与”的方式悄然变相交易。

    “赠与”费不到税费一成 

    王先生2002年以60万买下广州滨江东某单位,今年打算以80万价格出售,5月下旬买家刘小姐看上了这套房,双方已达成了买卖协议,但由于手续问题,最终没有赶上新政实施前交易。这样一来,王先生就不得不多付4.4万营业税。王先生希望刘小姐能支付这笔费用,而刘只愿意出80万,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突然”多出的费用。争执之下,该中介决定帮买卖双方以“赠与”的形式将该套房变相交易。 

    据悉,以赠与的形式能避开全额营业税,目前广州已有不少中介建议一些二手房买卖人按照该形式“买卖”。该中介业务经理林先生给买卖双方算了一笔账: 

    如果按照赠与形式,就不涉及到“营业额”的问题,而赠与所需付的费用包括房价2%的公证费以及3%的契税,总共为: 

    60万×(2%+3%)=3000元。 

    如果按照正常的二手房交易,所需费用为5.5%的营业税以及1%的个人所得税,以80万售价来算,该交易所需费用为: 

    80万×(5.5%+1%)=52000元。 

    律师称此举利益难保证 

    可能将大行其道的“赠与”式变相交易遭到了一些法律人士的反对,他们表示,这种方式实际上是钻了法律空子,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根球表示,买卖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虽然具有一定法律效益,但由于该交易实际上是二手房买卖,一旦双方发生了利益纠纷,法院将无从判决,最后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他举例,如果甲受外债压力将房子抵押出去,而此时他又将房子以赠与的形式卖给乙,并收了房款,这样一来,乙的利益就受到了严重侵害,即使这种纠纷闹到了法院,法院也很难判定裁决。程根球建议,二手房买卖还是应该通过正常程序,否则很容易造成买卖者“因小失大”。(韩渊武 田桂丹 罗莎琳) 

关键字:二手房,营业税,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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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信息时报”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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