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醒中小企业 住宅房不能用于商办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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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6月23日11:23 每日经济新闻 何勇 |
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对一起林某将自有住宅房,出租给谢某用于开设分公司案件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由上海彼伶广告公司支付林某电费、清洁费、搬运费及油漆材料人工费共计809.30元。
案件回放:
2005年8月20日,经房屋中介机构介绍,谢某作为彼伶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该公司为乙方,与甲方林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林某将自己名下的公寓住宅房,出租给彼伶广告公司办公使用,期限从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租金每月8800元。2005年11月30日,谢某及彼伶广告公司以该租赁房屋为住宅房,无法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开展经营,导致租赁房屋目的不能实现。同日,彼伶广告公司通知林某及中介机构称已撤离了该租赁房屋,要求林某次日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尽管林某收到了上述通知,但却没有与对方办理交接手续。
今年1月中旬,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谢某支付违约金79200元各类杂费960元及承担律师费用4500元;要求彼伶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现场: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彼伶广告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去年12月1日就送达给了林某,据此认定双方的租赁合同在这时就作了解除。林某主张该公司迁离要求彼伶广告公司支付整洁房屋已支出的相关费用,而彼伶广告公司并未有证据推翻该诉请。遂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林某的请求。
法官点评:警醒中小企业
林某和彼伶广告公司均委托房屋中介机构,促成了这起房屋租赁的成交。但作为专业中介机构,竟然不知道住宅房,是不能租赁给他人从事商业性用房的。正是因这一原因,使得林某与彼伶广告公司租赁房屋闹出了一场不必要的诉讼案。尽管不允许住宅房用于商业用途,事实上,沪不少中小企业通过中介租住宅房用作商业办公,此类案件有一定普遍性,对中小企业有一定警醒作用。
关键字:租赁合同,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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