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审批和权属登记有了明确规定。市政府上周三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的《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 目前本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已超过1000 万平方米。而未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发展潜力巨大。《试行规定》打破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立法空白,从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规范,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合法、有序地开发利用。 《试行规定》要求规划部门分步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规划红线范围等平面参数以及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和建筑面积等参数,由房地部门最终确定地下空间的用地范围;地下土地使用权范围为该地下建(构)筑物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试行规定》既充分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对已建成地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提供一种简便的界定方式,也为日后本市地下空间的后续开发利用留出余地和空间。 《试行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属于经营性用途的,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项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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