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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竟成假烟窝点 房东"一不小心"成罪犯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6月28日8:59 房地产时报
    “房客犯罪,和房东有什么关系?”出租房子为何竟成共犯,房东陈女士一直想不通这个问题。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房东陈女士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判决:陈女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查获的卷烟、包装辅料及工具等予以没收,陈女士违法所得的3000元租金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5年6月,家住浦东新区三林镇的陈女士,抱着给儿子赚点零花钱的想法把自家房屋第三层阁楼以每月500元的价格租给了林某。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租赁合同,陈女士也没有审核林某的身份证,自己则搬回娘家住。
 
    三个月后,陈女士偶然发现了阁楼里的秘密,这里竟是一个制造假烟的窝点。陈女士多次要求林某搬出房屋,但后来碍于情面又担心报复,也就不再吭声。两个月后,公安机关将这一制假窝点破获,当场查获假冒红双喜牌、中华牌、牡丹牌香烟的价值26万余元。除了制假工人外,房东陈女士同时也被公安机关逮捕。直到上法庭,陈女士对已经逃走的林某的真实姓名、籍贯等情况仍是一问三不知。
 
    法官提醒:根据2004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房主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其中明确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房东一定要擦亮眼睛,依法出租房屋。事实上,不仅仅是出租房屋可能构成犯罪共犯,2004年实施的《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如果明知对方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经营场所,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都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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