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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满不退房构成侵权 法院调解承租人限期办理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6月5日15:39 房地产时报 郑妍
  租赁期满后,承租公司既不付租金又不退房,对出租方退房或续交房租的通知均置之不理。日前,上铁中院所辖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由承租人限期返还房屋并支付未缴的租金。

  此前,杭州铁路林场劳服公司与杭州某装潢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一处84平方米的车间和车棚出租给装潢公司,租期1年,年租金2万余元。双方还约定了逾期归还的违约责任。但租赁期满后,装潢公司既不付租金又不退房。2006 年2月,劳服公司向杭铁法院起诉装潢公司,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装潢公司在一个月内返还房屋,支付去年11月1日至今年4月30日前的租金1万余元;劳服公司放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满意并事后如期自动履行。

  调解处方
  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是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如果出租人没有要求承租人搬离,则可认为承租人处于实际租赁房屋的状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出租人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承租人必须支付承租期间的租金。如果出租人在到期后要求承租人搬离而承租人拒绝的,则承租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键字:租赁,合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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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房地产时报”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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