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有关房地产市场的种种争论,都免不了政府的干系。尤其是在政府“经营城市”的理念大行其道的时候,部分地方房价高涨的背后就是政府的力量。现在,要地方政府纠正自己的行为,无疑是一件极其艰难的事情。
作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不动产学院的教授,潘蜀健还是广州市房地产学会、房地产协会的副会长。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如今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社会上一出现看病难、上学贵、食品安全等问题,就有“政府要加强监管”的呼声,今天房价高涨了这个呼声又响了起来。
为何我们的社会每陷入一种信用危机,都期待政府来“加强监管”?此次面对房价高涨以及随之展开的调控,都在印证这样一个事实:解决市场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政府,对于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责任也就这样惟一地落在政府身上了。
且不说疲于应付的政府机构,由此的管理职能越来越复杂,机构越来越庞大;仅就市场监管行为本身来说,其“运动”式的实际效果就是一阵风。
潘蜀健据此认为:要想提高监管效率,非实施社会监管不可;而要想依靠群众实施社会监管,非公开信息不可。他说,“我之所以一直在不懈地努力,呼吁强化全社会的信息公开机制建设,实在是源于更深层次的原因。”
事实上,正是由于房地产业所特有的预售制和信息公开机制建设的迟缓,才制约了现有房地产市场
监管体系的有效性,造成那么多的违法、违规和欺诈行为。在商品房的市场监管方面,虽然有工商局,建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质量监督局、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地产交易所等等政府部门或准政府部门,分别从公司的注册成立、资质等级、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建、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建筑工程质量、建筑设备及材料质量、市场交易价格等等各个领域,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和信息记录。
潘蜀健分析指出: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滴水不漏,天衣无缝的监管系统。然而,仔细考察就会发现,这个系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这个系统的各子系统间是彼此割裂,而又相互封闭的。他们之间既缺乏一个统一的平台,也不存在彼此间较密切的链接。各子系统所掌握的信息归部门所有,被视作部门资源,未经批准不得外传。其次,大部分信息对外是不开放的,普通老百姓无缘问津。严格地说,它们并未形成一个在控制学与管理学中定义的“有效控制系统”。
在此情况下,不论政府如何出手,对于市场都是有伤害的。因而,在面对房地产市场的种种问题,我们看到政府通过市场手段干预的时候,似乎有一种更重要的力量缺位了,这就是非政府的行业协会的作为。
潘蜀健认为,至少在房地产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上,行业协会可以发挥有效的作用。面对市场问题,政府后退是一个好的选择,而强化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应当是解决市场相关问题的主要途径。
就常识而言,行业协会自然是要在政府、企业和公众间架起联络的纽带,沟通的桥梁。遗憾的是,至今这仍然是一个被忽略的“小问题”,现实中行业协会的基本功能受到了排挤。潘蜀健说:“问题是如果协会的作用仅此而已的话,那各个行业的管理职能只能靠政府了,国家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还有实现的一天吗?看来,正是这个看似简单的小问题,却折射出我们在市场和行业管理中存在的大问题。反映了我们在诚信体系建设中所缺失的,尚未引起广泛关注的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潘蜀健以中国房地产协会为例分析说:在该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就有“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的描述;还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由此看来,协会不仅仅是“桥梁和纽带”,还有“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的对协会成员的“监督、管理,直至处分”的职能。
他认为:“全国各地的其他房地产协会章程同样会有类似规定。这就十分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地产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组织和监督作用。”
问题随之而来,尽管规定很明确,可是执行呢?“我从来没听说过哪个开发商因为违背商业道德受到协会制裁,也从没听说哪个不法开发商因为担心协会的制裁而循规蹈矩起来。”
“我们的行业协会在本行业的诚信机制建设中发挥作用了吗?”潘蜀健自问自答说:他曾与好几位协会的秘书长探讨过这个相对严肃的话题。他们的反应几乎完全一致,那就是“紧锁眉头、无可奈何”。
行业协会为何没有、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实,责任首先并不在行业协会的“不作为”。潘蜀健说:房地产协会没有自己的纪律检查、仲裁职能及其机构、没有信用评议职能及其机构、没有资质审议职能及其机构、没有执业资格评审职能及其机构。这些职能还集中在各级政府机构手中,他们还舍不得“放下来”。没有相应的职能,就不具备相应的约束,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
由此,行业协会那些不具备约束机制的章程规定中,“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就只能是一句写在章程里的空话。于是,协会职能就只剩下“桥梁和纽带”了。行业协会开会不是研究课题就是发布新闻;市场需要“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了,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没有行业协会的什么事情!
“难怪我们的政府机构越精减越庞大,越减政越复杂;难怪我们在诚信体系建设中,想到了法律的作用、道德的作用、舆论监督的作用。惟独没有想到协会纪律约束的作用。”
潘蜀健就此总结说,诚信体系的建设既有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建设,也有纪律约束层面的建设。只有法(法律)、德(道德)、规(纪律)“三足鼎立”,诚信体系的平面才得以稳定确立。法律从社会安全的角度,道德从价值观的角度分别约束着人的行为。这两个极端当然是必要的,然而却是不充分的。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还要受到来自所在团队(集体)的纪律约束。正是因为我们常常忽略了这个至关重要的中间环节,诚信体系的建设才显得那么虚伪和空洞,约束机制落不到实处。
潘蜀健称,房地产市场有很多问题需要面对,但是,我们的确有必要再一次地呼吁“深化体制改革、简政放权”;同时,让各级房地产协会(当然也包括其他的行业协会)真实拥有它“规范行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的相应权力和职能,成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的中坚,成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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