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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颁发文件规范秩序 购房将有"保护伞"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7月20日15:16 新闻晚报 李袆
  今后,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开发商不仅不能以收取购房人预定款性质费用变相销售,也不能以认订、登记、选号等认购形式变相违规预售。这是日前建设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中明确的。
  
  加强预售管理严查哄抬房价行为
  
  《通知》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  
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同时,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应依法从严查处。

  销售应光耀副总经理认为,自去年宏观调控以来,不少地方法规将卖房期限限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15至20日左右,而北京、杭州等地更是将开盘时间规定在3天之内,并已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因此,此次《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对于维护市民买房中的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沪上多位品牌开发商表示,就上海而言,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早就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立即销售的要求,而此次《通知》出台,则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专项整顿,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开发商在预售环节的一些不法行为。
  
  杜绝虚假广告市民买房有保障
  
  某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承诺:“买底层赠送天井”。王先生在看了售楼处的模型后觉得比较合算,于是很快与开发商签定了合同。但到交房时发现,实际交付的天井“缩水”了,王先生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将其告上法庭……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因房地产虚假广告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而《通知》指出,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它违法违规广告;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据某房产段梅经理介绍,这一规定并不会对上海房地产交易秩序产生太大影响。开发商要在大型媒体刊登广告或是参加房展会等活动,向来都必须持有预售许可证。但她同时表示,《通知》并没有明确规定形象广告的发布要求,形象广告等是否在政策管理范围之内,还是一个有待商讨的问题。
  
  规范销售合同管理开发商不能免责
  
  此外,针对市民反映较多的购房合同方面的问题,《通知》中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朱晓春表示,目前房地产行业的一些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源于商品房的预售制度,这将一些本该由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转接到购房者与银行身上,而《通知》完善和规范了当下的房地产交易秩序,切实保护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利益,从长远看,这有利于保证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的发展。而对于一些品牌开发商而言,此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规避了购房者与银行的风险,也让市民在购房中得到更多选择。

关键字:房价,房地产,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宏观调控,商品房,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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