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市民卖出房屋时,装修费、贷款利息、公证费等可以扣除在合理费用中,免征二手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去年实施的二手房转让个税政策作了新的解释。 装修费最高扣除额达15%
据了解,去年国家出台房地产新政,要求二手房转让有盈利的要据实征收盈利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没有盈利,如能提供证据则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当时规定,盈利部分是指卖房所得收入扣除原购房价和合理费用后的部分。而当中的合理费用仅是指转让房产时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支付的有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中介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以及房产交易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当中没有提到装修费用和房贷按揭利息及公证费。
昨天的《通知》则首次规定了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都是合理费用。而且,装修费最高可扣除的额度达到原房屋价值的15%,其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装修费扣除最高额度为15%,商品房和其他住房则为10%。
打个比方,李先生购入一套50万元房屋,在2年内把它以60万元卖出,当中中介费2万元,装修费5万元,房贷利息1万元。那么他扣除所有合理费用后盈利只有2万元,征收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装修费超过7万元,李先生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了。
但市民在申报扣除该费用时,必须提供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而购房款里已经含有装修费的,即购买带装修房子的,装修费不能减扣。
核定征收税率或会提高
据了解,二手房转让可采取的另一种征收办法———核定征收法的税率有可能提高。根据去年规定,市民卖出房屋时,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原购房发票等证明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普通住房的税率为卖房价的1%,非普通住房税率为卖房价的1.5%。
但《通知》对此作了新的规定,要求具体税率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即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不同房屋不同情况来确定税率,范围则在1%-3%之内。这意味着原来按卖房价1%和1.5%的税率有可能会被提高。
据了解,目前广州市民卖房的盈利较大,往往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比据实征收办法所交的税更少。但随着政策的改变,这种合理避税的办法可能行不通了。
2006年6月1日起,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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