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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明日起二手房强征个税 购房成本装修免征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7月31日14:22 北京现代商报 金冰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明日起正式实施。《通知》规定,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所得收益须缴纳税率为20%的个税。但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也就是说,二手房转让“差价”征个税。 

  《通知》明确了可以扣减的合理税费范围。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同时,由于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差异较大,房主在购房时的税费负担不一,《通知》还将房屋类型分为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5大类,并具体规定了每一类的税费扣除标准。

  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通知》指出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通知》重申,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税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本次《通知》并不是出台新的政策,只是对原有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关键字:税务总局,购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自建住房,营业税,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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