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房交易量猛增 个税征收"漏洞"四大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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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7月31日8:34 现代快报 尹晓波 |
“就剩这几天了,赶快办理过户!”在南京市产权登记中心,记者昨天听到最多的就是这句话。据不完全统计,27日、28日两天,南京市华侨路、中央门、大光路三个分中心受理登记二手房买卖的套数超过1500套,比平时两天500套的登记量增加了两倍。
有的二手房主想提价
昨天下午3点,在华侨路南京融众的中介门面店,一名姓陈的业务员正在接待三名过来办理二手房的市民。他告诉记者,平常签好协议到房产局登记的二手房也就两三套,昨天上午到房产局登记的竟有20多套。
中广置业一名负责人说,8月1日前,有市民选择了压低房价“抛房”。上午有一套标价29.5万元的秦淮区老房子,房东因为买了新房没钱装修,急于出手,可以降10%的价格。但在短短的几天内要找到一个买主有点困难。
但是急于“抛房”的毕竟占少数,很多房主对房价心理预期值大,不愿意降价,甚至有房主要求中介对挂牌房源价格重新核算,要求在8月1日以后,加上个人所得税的那部分。
房产部门代征细节待定
在南京市产权登记中心三楼的地税申报窗口,记者以市民身份咨询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是不是要从8月1日正式征收了”,她回答说:“国家从来是要求市民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不存在8月1日正式征收不征收的问题,怎么收我们还没接到通知。”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人士表示,虽然政策中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但是怎么个“一并征收法”,目前还是要等税务部门的意见。
个税征收还有“漏洞”?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上,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南京中广置业资深经纪人王小军认为,这次政策的有关规定存在一些“漏洞”,如果没有具体操作细则的话,实际执行存在困难。
探讨一:一年内租房,以后买房保证金退不退?
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探讨:一年内卖房买房,可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假使某市民在卖了房子后,一年内没有买房,也没有第二套房子住,而是一直在租房子住,超过一年后再买房,是不是就不会退还纳税保证金了?这从情理上是说不通的。
探讨二:家庭自住唯一用房如何认定
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探讨:家庭自住唯一用房如何认定?有些家庭是大家庭,一本户口簿,2~3套住宅的可以分开户口,那么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的房产是否就可以变为共有财产而避开税收?一个家庭以几个人为准?这些都是需要具体细则才可以执行的。
探讨三:装修费扣除比例不能一刀切
政策:可以扣除的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探讨:对装修标准有10~15%的限制,但维修费,中介费,利息等合理费用没有限制,有的说是民间借款,这些利息怎么计算?免税装修费用的扣除比例上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比如新街口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价值是100万元,江北同样面积的房子可能只要30万元,两套房子花的装修费可能都是10万元,新街口的房子扣10万、江北的扣3万,这显然对江北的房子不公平。
探讨四:买卖变赠与,这种逃税行为助长投机?
政策: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探讨:这是一个大“漏洞”。现在以赠与代替二手房买卖的数量很多,被赠与人只要缴4%的税就可以了,其他的税收一律免收,以后卖主转让给下家,依然可以通过“假赠与”的形式来买卖房子。即使他不再以赠与形式买卖,可按照政策,因为价格不明,只按1~3%的定额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不是客观助长了投机炒房行为吗?
关键字:二手房,二手房,房价,挂牌房源,中介,个人所得税,住房平均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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