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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自杀租赁房内 房东索赔"凶宅"贬值20万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7月7日12:55 新闻晨报 葛志浩
  租赁房内,“夫妻房客”中的男方突然自杀身亡,令房东大感不快。尽管在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中,并无专门针对此类事件处理而作出的明确约定,但在房东眼里,该男子的死亡意味着已擅自更改房屋居住性质,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作为出现非正常死亡的自杀场所,“凶宅”因此可能贬值20万元。

  房客自杀惊吓邻里

  陈先生(化名)夫妇拥有一套坐落于市中心的房屋,后出租给一对年轻的夫妻居住。去年9月,双方第三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今年3月。然而,去年9月5日上午,陈先生意外地接到租赁房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电话,“夫妻房客”中的法籍男子自杀身亡,具体原因仍待确认。

  同楼的一些居民因此事毛骨悚然,有的甚至连打扫也不敢进行。处理完现场之后,女房客很快搬离。

  数日后,在居委会主持下,陈先生为了消除该起事故造成的影响,向女房客章小姐提出三种方案:要么对方继续续租2年淡化此事,要么以市场价购买下系争房屋,或者赔偿房屋贬损差价。

  可是,陈先生提出的方案,章小姐一概不同意,双方最终走上了法庭。

  房东认为房客违约

  法国籍男子自杀身亡,在旁人看来就是一起意外。然而,对于陈先生来说,却是房客的违约行为。

  陈先生表示,在法籍男子自杀当晚,他与章小姐之间曾发生过争吵,还留下了摔破物件的痕迹。而在此之前,该男子就曾做出自杀举动,但未成功。由此可见,章小姐完全可以预见其丈夫的死亡。但根据双方约定,自己提供的房屋仅供居住之用。而房客已擅自更改房屋居住性质,作为非正常死亡的自杀场所。

  对此,章小姐则认为,丈夫之死纯属不可预料,她不应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何况,在租赁房屋期间,自己按约支付租金,并没有改变租赁物的形态。

  房客否认房屋“贬值”

  “无论是谁遇到这样的事情,都会产生恐惧感。”在自家房屋遭遇死亡事件之后,陈先生随即请了一家房屋估价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估价。结果被告知,由于这一事件的出现,使得该房屋的市场估价比同地段、同档次房屋售价下跌10%-15%,约20万元左右。于是,他提出,章小姐应当对这一损失负责。

  但对于这一诉请,章小姐觉得一点也没有根据。她表示,抛开丈夫之死属于意外不说,自己在租房时取得的是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租赁方对租赁物的是否贬值不承担责任。

  经长宁法院审理,双方虽然都表示愿意调解,但由于意见分歧太大而未成功。

  1999年4月,李先生花了18万余元买下了本市一套商品房做结婚新房。

  案例链接

  8月,李先生和一家装潢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委托该公司装修新居。但在12月5日,李先生和施工人员来到新房,准备就一再拖延的工期问题进一步商谈。谁知打开房门,竟见该公司油漆工崔某已死在客厅里,慌忙报警。事后才知,死者死亡时间已有一周。经起诉,装潢公司被判赔偿李先生精神抚慰金5000元,同时自愿补偿李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 
  
关键字:商品房,租赁,房屋,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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