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住宅保障体系中的实物补贴可能将分为三个等级:廉租房主要面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租赁型经济适用房面向低收入家庭;限价商品房将面向拆迁户或无房户”——这是建设部官员日前向记者透露的未来住宅保障体系新方案。 无疑,经济适用房“以租代售”,是该新方案的一个最大亮点。之所以出现这种改变,上述建设部官员向记者解释:一方面是由于,“一次性的出售令经济适用房制度缺乏退出机制”;而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不断需要拿出土地来建设经济适用房,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售价不包括土地成本,仅包括一半的配套成本……令政府不堪重负。”
通过“以租代售”建立起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实现其循环利用,从而满足更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这样的解释当然没有问题。但问题是,为政府在住房公共服务上“减负”,也能成为经济适用住房所以施行“以租代售”的理由吗?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政府为经济适用房建设“拿出的土地”,原本就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以公共财产服务于社会公益——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何以会成为负担,并且“令政府不堪重负”?更重要的是,为社会提供诸如经济使用住房这样的公共服务、福利,本来就是政府的天职。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政府“拿出土地来建设经济适用房”,牺牲一点自身的经济利益(土地出让金),谈何重负?
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全国累计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为300万套。虽然,孤立地看,这并不是个小数目,但如果考虑到全国家庭总数,以及其间众多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需求,这样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显然并不充分。相比与从其他房地产项目中获得的经济利益,这一部分投入恐怕也不能说是“令政府不堪重负”。
更重要的是,即便是这些数量其实有限的经济适用房,在现实中,由于受制于“购买对象失控、建设标准失控、监督环节失控”等制度环境,也并没有都真正“适用”到最需要它们的居民手中,诸如“住着经济适用房,开着高级小轿车”之类的现象,在各地屡见不鲜。乃至一些时候,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销售沦为一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键字:经济适用房,住宅保障体系,开发商,廉租房,政府,限价商品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