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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操作细则出台 核定征收税率为1%或2%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6年8月2日8:28 新闻晨报
  以是否普通住房为标准

  上海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对照《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108号),上海地区的操作意见在三个方面做出了进一步、适合上海市场情况的规定。

  ■操作办法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操作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转让住房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前,须按规定向各区县税务机关设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受理部门办理自行申报纳税手续,填报《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自行申报表》。该规定还强调,对转让的住房房地产权证上列明产权人为2人或以上(含)2人的,应以每一个权利人为纳税人。从交易中心同时推出的申报表来看,每个产权人均需提供其产权所占比例,并按照这一比例纳税。

  ■操作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在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填列。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符合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受理部门经认真审核后,方可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关键字:交易中心,房地产,住房交易过户,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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