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小姐受公司委派租赁办公场所,她为公司承租了于小姐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张小姐称公司入住办公后发现室内空气刺鼻,过了半年,房间气味更加强烈。公司请环境监测评价中心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论是屋内空气甲醛浓度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与于小姐协商解除合同未果后,张小姐的公司搬出该房。
张小姐的公司以于小姐的房屋室内空气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含量超标、不能满足基本办公条件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租赁费及押金、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共计5万余元。
而于小姐则认为甲醛来源于房屋中张小姐的公司自带的家具,所以不同意张小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经审理,判决于小姐退还张小姐7000元押金。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董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双方的约定,张小姐的公司实际使用了于小姐的房屋,要求于小姐退还全部租金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
双方解除合同后,于小姐应将押金7000元返还给张小姐的公司。
张小姐称于小姐提供的房屋空气中的甲醛含量超出国家限定标准,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尽管空气检测机构测量出2005年8月11日至8月13日期间该出租房屋空气中的甲醛含量,但张小姐并未说明检测的过程和检测过程中甲醛的来源,所以不足以证明于小姐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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