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把房子卖给张三或李四,是房东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屯昌县某居委会经集体讨论后转让居委会的一处铺面,却被租用该铺面的冯某告上了法庭。冯某认为:居委会不通知他就卖房,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法院判令居委会的卖房合同无效。居委会干部则称:居委会想把房子卖给谁,是自己的权利。
租房者冯某是否享有这处铺面的优先购买权?居委会能否证明自己卖房前已经通知了租房人?日前,法庭对此案的审理,足以引起房东们的注意。
承租人:我付了三年房租
2002年7月,屯昌县屯城镇新建社区居委会,将该居委会位于屯城镇的一处商铺,出租给了冯某。双方签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从2002年10月1日到2005年10月1日止。
合同签完后,冯某先后分三次付清了全部租金。经营了三年,冯某挺看好这档铺面的前景,准备与居委会商量或续租或买下铺面。但事与愿违,他说,2005年4月28日,离租期届满还有5个多月,冯某看到铺面前贴了一纸公告,仔细一瞧,是县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异议征询公告,里面说到新建社区居委会正准备申请登记、确权和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为这,他特意跑到居委会了解情况,但没有得到具体回复,两三个月后,他再次向居委会负责人提出,如果铺面出卖,他也想买。
不料,2005年9月,他再次向居委会打听时得知,铺面已经被卖了。新户主不仅办了土地证,房产证也办齐了。“我们想卖给谁就卖谁。”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一句话让冯某更为恼火。
2005年10月4日,在租期届满后的第三天,居委会带着新房东来到铺面内,强令冯某搬走。同年12月12日,冯某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将居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居委会的卖房合同无效。一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关键字:租房,卖房,承租人,居委会,房东卖房,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