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审《物权法》再一次吸引了各方的眼球,这不仅因为它关系到去年底到今年初与改革大争论相关的公产、私产是否平等保护,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否冲突等问题,更重要的是,它还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关系到“好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
在“私产入宪”后,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等原则相继确立后,改革的大方向已经明确。但改革却并不能一蹴而就,改革的进度还很大程度上依赖《物权法》相关规定的突破。为此,本报特别邀请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起草组成员尹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工作小组专家成员李曙光从农民土地权、公产与私产、国有资产等具体制度视角,进行了分析。
市场经济大法
《21世纪》:您如何理解《物权法》起草的背景?它与1986年《民法通则》的起草背景有什么异同?
李曙光:起草《物权法》的背景主要是2003年提出修宪,2004年完成修宪以后,保护私有财产权和保护国有财产权被放到了同等的地位。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有一大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这些财产需要在法律上得到界定、确认和保护,而目前我们还是缺乏这种制度安排。虽然,在宪法中已经对它做了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具体产权的界定、确认和保护都是有问题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侵犯公有财产、侵犯私有财产的案例。所以,在我们完成了修宪以后,紧接着就应该制定出对产权界定、确认和保护的法律。
尹田:从1986年到2006年,从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成长两个方面衡量,中国社会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20年后的《物权法》之间有非常重要的因果联系。1986年,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处在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中国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跨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市场经济是体制改革的目标。在此之前,就民法的作用和地位实际上已经有了长时期的纷争,即民法和经济法有关调整对象范围的纷争。过去的经济法理论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强调国家用行政权力来干预和支配经济活动,而民法则强调建立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民法上的平等首先来源于商品交换者双方地位的平等。一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关键字:物权法,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全国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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