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夏天,九部委“十五条”房地产调控措施出台以后,有一点很清楚:政府接受了强力干预房地产市场的逻辑。“十五条”中的很多内容,尤其是被赞为“很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限套型、限比例、限价格政策,直接涉及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属于对市场主体的微观干预。
以宏观调控之名
比较而言,由政府掌握的农业用地(法理上是集体所有)在分配给农户使用时,没有规定农户应该种植什么作物,中央政府还屡次制止基层政府干涉农户种植种类的行为。为什么中央政府在地产调控上采取了相反的做法?为什么对不同市场主体政府态度不一?原因在于,我们多年来笼统谈论的“宏观调控”,从未界定政府行为范围,而是以目标为准。
当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铁本”事件,其实是“微观调控”。政府的判断标准是铁本加剧投资膨胀和产能过剩,因此认为叫停铁本项目。在地产调控中,政府也没有区分宏观调节和微观管制,只要政府认为会影响到宏观经济的,或者符合政府的宏观目标的,就会以行政命令直接干预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并将之归类为宏观调控。
在市场经济中,宏观调控是否能够解决预定的问题,经济学家有不同的看法。在中国当前的制度框架下,争论是否需要进行宏观调控是没有意义的。但是,承认了宏观调控的合理性,也还需要设定调控行为的边界。一般而言,宏观调控包括货币政策与财税政策,但如果以是否影响宏观经济为标准来判断,那么世上所有的对企业的微观限制,几乎都可归入宏观调控,那就不止是叫停“铁本”和对地产开发企业的“三限定”的事了。
中国古人说:“陛下亦应守陛下之法也”。国家决定实行市场经济,约定将经营自主权交给企业自身,这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立约。如果宏观调控可以突破宏观而进入微观的界限内,属于严重的违约。如果调控行为没有边界,则市场中的行为主体无法对未来建立起明确的预期,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一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关键字:房价,限价房,北京,规划委,商品房,房地产,国税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