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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公布 大城市每平1.5至30元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1月2日12:6 新华网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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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城镇土地使用,使用税,调节土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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