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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书和宣传册不具有法律效力 购房人须警惕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1月10日9:53 经济参考报 郑良
    房地产开发商制作的楼书和宣传图册描绘的小区图景与交房时的实际景象不一致,部分业主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终审判决,楼书和宣传图册上记载内容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李女士等10名购房人分别购买了福州一房地产商开发的商业店面。此前,开发商就开发项目制作了楼书和宣传图册,楼书上载明“楼书图文资料仅供参考,本宣传册所有资料最终以政府批示为准”。开发商交房后,李女士等业主发现,宣传图册上描绘的小区西侧车辆畅行无阻的商业街变成了不允许车辆通行的步行街,且修建了水泥围墙和两侧带门槛的小门,车辆无法从小区西侧出入。李女士等业主认为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规划构成违约,起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围墙和小门,恢复所有车辆通行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楼书及宣传材料是开发商向不特定人推介自己开发的楼盘并希望他人购买而做的广告宣传,属于要约邀请,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规划部门审批的设计规划,小区西侧为人行出入口,开发商不存在改变规划设计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李女士等业主要求拆除围墙和小门,恢复车辆通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键字:房地产,开发商,商品房,法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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