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租税率已下调至5% 无发票者可拒付房主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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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1月12日12:52 无锡日报 张沂 |
昨日从无锡地税部门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将统一调整为5%。这不仅意味着税收负担降低了,也意味着以前出租房涉及到的8个税种将“一揽子”统一按照综合征收率征收,既方便了纳税人,也方便税务机关的征管。地税部门也同时提醒,今后,如果出租人未提供发票的,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出租房屋逃税者也将按规定受到处罚。
调低税率原因——
据地税人士介绍,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的行为,涉及税种较多,分别要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根据个人出租房屋用途不同,用于经营的综合征收率为20.05%,用于居住的综合征收率为8.55%,总体而言税负偏高。同时,由于个人出租房屋以居住房为主,房屋出租行为隐蔽,加之还存在着变相出租、转租和再转租的现象,税务机关难以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房屋出租信息,并且房屋出租金额难以准确认定。为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往往达成默契,不签合同或者签订“阴阳合同”。
为了改变税种多、税负重的现状,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公平税负,江苏省人民政府于去年12月出台新规,个人出租房屋不再区分用途,8个税种合并为统一税收综合征收率5%,并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申报属实者——
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个人出租房屋者,以租金收入和综合征收率5%计算征收。上述所指的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而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出租人的应纳税额就是:租金收入×5%(综合征收率)。
欲钻空子者——
纳税人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地税机关还可以按核定每平方米税额征收:一是拒不提供合同协议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二是未按规定纳税申报的;三是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时间、办法——
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时间为取得租赁收入的当天。2006年取得的2007年收入按原来的政策执行。目前纳税的办法为委托街道、居委会(社区)、村委会等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或者到税务机关窗口开票征收税款。今后,则按规定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职能部门代征税款。此外,地税部门指出,各级政府的出租房屋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地税机关提供个人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结构应将每月的房屋出租中介服务信息随同纳税申报资料上报主管地税机关。
对个人出租房屋违法规定的处理——
出租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按规定给承租人开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未提供发票的,承租人有权拒付租金。同时,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也应当主动索取发票。从事生产经营的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未取得合法发票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于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以前年度的租金收入,应申报而未申报的个人出租房屋纳税人,地税部门要求其在2007年3月底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房屋坐落地街道补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关键字:出租,房屋,违法,纳税,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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