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文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但严女士却“打擦边球”,让外地人来购买自己的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如今她要为此而付出代价。 1997年,家住闵行农村的严女士把自家的宅基地及在宅基地上空置的一幢两层楼旧房屋卖给了江西人周先生,双方私自订立合同,以15万元的价格成交,这让严女士暗自高兴了一阵子。周先生买下这套宅基地房屋后,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做店铺,因受政策限制,他一直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
2006年下半年,严女士听说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遂找到周先生要求收回房子,并愿作适当补偿,但遭周先生拒绝。此后,双方交涉多次,但一直未果。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董君明律师分析认为,此类纠纷已越来越多,且与农村房屋动拆迁有关系。本案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买卖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另外,去年全国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六稿中,对农村宅基地作了如下表述:“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城市居民购买宅基地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据此,严女士有权主张自己宅基地的权益,可以通过调解、仲裁以及司法途径拿回属于自己的宅基地。
董律师提醒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风险是巨大的,因为法律不支持这类房屋的买卖,对这类房屋以后的升值及动拆迁的补偿款都无法享用,还会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城镇居民能否使用农村宅基地?董律师认为,城镇居民若退休之后告老还乡,并把户口迁回原籍或加入农村集体组织,才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使用证。 关键字:宅基地,律师,房屋,出租,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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