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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搬家顺手牵羊 押金不应是盗窃无罪的依据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1月16日13:8 广州日报
    读者咨询 

    我有一套住房(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于今年7月出租给黑龙江省李艳(有合同书为证)居住。合同书上签租时间为半年。可是李艳单方违约,在我不知的情况下,于9月20日提前搬走。不但如此,她在搬走的时候,还盗走我家的财物数十件,如婴儿床、dvd机、机顶盒、音响、窗帘等,就连水电费都没有交。

    当我发现李艳盗走了我的财物之后,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可是派出所的同志讲:不是盗窃行为,理由是李艳租房时先交了两个月押金(3600元)。请问,李艳在我不知的情况下,从我家偷盗走价值5000余元的财物,这算不算盗窃行为?当地派出所应不应该立案侦破查处?

    权威答疑

    广东省经纶律师事务所的游植龙律师认为,李艳的这种行为应属盗窃行为,押金并不能成为取走屋主财物的依据,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所述财物的使用或归属有所约定。

    你可将此事向所在派出所的上级公安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其立案侦查。
关键字:租房,派出所,盗窃,押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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