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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1月18日8:41 人民日报 许志峰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说,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通知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通知还对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该通知自今年2月1日起执行。 

  业内人士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将加大开发商的囤地和开发成本,意味着有关部门加大通过税收环节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力度。
关键字: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商,企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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