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日张先生通过一家中介与刘小姐签订购房协议。双方约定于2006年12月25日至中介方共同签署买卖合同,同时张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给刘小姐。但是12月25日,中介方通知张先生,刘小姐明确表示不售房了。张先生得知后要求刘小姐承担定金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但刘小姐拒绝。事后,张先生咨询司法机关获悉,在这种情形下张先生还有被认定违约的风险,如果诉讼败诉风险很高。张先生感到非常困惑,明明对方违约了,为何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张先生在法律实体上有明显优势,即他遵守合同约定,而刘小姐构成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依法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为什么张先生败诉风险很高?关键是张先生没有掌握刘小姐违约的任何证据,无法将刘小姐违约这一客观事实在诉讼中确认为“法律事实”,因此也无法让处在中立位置的法官通过证据信赖刘小姐违约。而且,在张先生没有取得刘小姐违约证据的情况下,在12月25日没有去中介准备履行约定,很有可能会被认定违反协议约定,存在自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重要提示:现实生活中的权益受到侵犯后,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一定要取得权益受侵害的相应证据,这样司法机关才能有效地保护受侵害方。在没有取得对方违约的证据之前,还是应当以“正常履行协议”的方式来应对,以避免掉入自己违约的陷阱。同时,选择专业性强的品牌中介,将更有利于合法权益的保障。 关键字:购房,风险,律师,中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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