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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遇意外 没尽安全告知义务的房东也要承担责任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1月24日12:53 南京日报 明佳 殷学兵
    房客在租住地遭遇意外人身伤害,没尽安全提醒、告知义务的房东是否也要承担责任?近期,本市法院审理的几起房客状告房东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表明,房客在租住地遭遇人身损害时,如果房东没有尽到提醒、告知义务,也要视情承担相应责任。

    家住本市城郊接合部的张军,有一幢带独立小院的两层楼房。2005年2月,6岁的王钧(化名)随父母租住张军的房子。这年12月,王钧在院里玩耍时,用手拉动张军横向斜靠在外墙的水泥板,水泥板倒下后将王钧右腿砸成骨折。王钧父母为此花去医疗费5万元。去年10月,王钧父母以张军提供出租房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本市某区法院,要求支付王钧的医疗费5万元。庭审时,张军辩称,王钧自己玩耍过头导致被砸伤,应由其父母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军将水泥板斜靠墙壁放置,未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没有尽到《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及时提醒,导致王钧拉倒水泥板被砸伤,应对此承担一定责任。王钧受伤,与他父母监护不力也有关系。近日,法院判决张军承担王钧20%的医药费1万元。

    此后不久,另一名房东也因没尽到提醒、告知等附随义务,被法院判决赔偿房客家人各项损失40万元。外地来宁打工的秦海英夫妇,租下本市人江月平的一套房屋。去年11月,这对夫妇在暂住地一起洗澡时,因吸入大量一氧化碳,双双中毒而亡。秦海英夫妇的家人因此将江月平告上本市一家法院,索赔60多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月平在安装燃气热水器时,没有按照《安装说明》将热水器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且热水器的通风口也没有排到室外,导致热水器在燃烧时产生的废气全部滞留室内,并且对房客也没有及时提醒,对受害人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在使用热水器时,没有尽到适当安全注意义务,未保持室内的适度通风,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合同法》规定,附随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告知、协助等义务。如出租房屋,提供住房是房东的主要义务,在房屋设施、环境等方面保护房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就是附随义务。

    玄武区法院副院长张斌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履行,否则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统计,截至去年月,来到南京工作、生活的外来人口累计已达万人。张斌说,其中大部分需要租房居住,如果房东们忽视了附随义务,没能及时提醒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由此引发的房客状告房东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还将会大量上升,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关键字:合同,房东,租房,房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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