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增值税由预征改为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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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1月25日9:37 解放日报 |
从今年2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将由预征步入清算时代。 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式缴纳的适用范围,以扭转目前以“预征”为主的土地增值税缴纳现状。实行清算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后,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或将增加。
该《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通知》还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均符合清算条件。此外,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通知》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通知》还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还是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的,都可以扣除成本、费用。但有偿转让应计算收入。
对于因未设置账簿、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账目混乱或者资料不全等造成的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情况,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逾期不清算等行为,《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键字: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税务,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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