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27日正式公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后,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日前也已敲定。昨日召开的通报会上,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明远介绍,新出台的细则共有缴存、提取、贷款、三类人员缴存等八个,细则将于明年1月1日与公积金条例同步实施。
根据细则规定,市民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市民可选择“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和“委托逐年提取还贷”两种方式进行还贷。不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负责人表示,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30%,二手房不低于40%,自建或翻修住房自筹资金不低于建修房总额的50%。
该中心副主任张明远表示,将商品房首付规定为30%,二手房首付规定为40%,主要是为了与目前的商业贷款接轨。不过,有知情人士介绍,公积金贷款首付达到三成、四成更多是与目前该市公积金的资金总量有关。“越来越多的公积金被发放出去,目前公积金的资金总量正在减少。”该人士表示,由于公积金属于互助性住房储金,管理部门必须保证一定的资金总量。 关键字:南京,公积金,贷款,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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