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要钻法律空子 不办小产证还是得付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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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1月5日11:11 房地产时报 刁钰萍 |
享受服务是一种消费,消费就要付钱。服务是分等级的,按不同等级的服务付费,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本文中的王女士钻法律空子,一方面购置了不动产而不去办理小产证,为的是不付物业管理费,另一方面享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却要赖掉物业管理费;而同时又把房屋出租给他人用做商务办公,真正是“机关算尽太聪明”。现在,钻法律空子的人最终受制于法律,法院判决她支付从1998年8月拖欠至今的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给她补上了法律这一课。
未办小产证,并以此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几次发函催讨没有结果后将王女士诉上法庭。日前,法院判决王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
1997年2月,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约定所购房屋仅作商住办使用。1998年8月,开发商取得大产证并交房。王女士将房屋出租给一家广告公司作办公用房,但一直未办理小产证,也未缴纳自入住至今的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起诉后,她辩称,自己未取得房产证,也不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无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再者,房屋属商住办性质,而我们没有“商住办”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故不应支付。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实际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王女士将系争房屋出租作为商办用房,应按商办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并支付违约金。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意见,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本案中王女士虽付清了房款并实际使用,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取得小产证,即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只是对房屋所有权享有期待权,王女士的确不属“业主”。但根据我国法律,向登记机关递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需双方当事人配合才能完成。虽然,我国法律对滞期办理权属登记的行为并无制约性规定,但王女士自1998年8月从开发商处取得房屋大产证时起,即有条件办理小产证却一直未予办理,并以此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这种做法,有违公平原则。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即使未办理小产证,购房人也不得拒付物业管理费。
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系争小区存在住宅和商办两类房屋,两类收费标准均已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系争房屋约定性质为商住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王女士未实际使用该房屋,在使用人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情况下,王女士负有支付义务。现该房屋被实际使用为办公经营场所,她应该按商办房屋性质缴付物业管理费。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王女士支付从1998年8月拖欠至今的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 关键字:物业,管理,房屋,法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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