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就房地产融资问题采访华东师范大学东方房地产学院龙胜平教授。他认为,近期我国房地产金融研究领域的重点应当放在拓展开发商融资渠道以及培育房地产机构投资者上。不久前国家成立的证监会REITS专题研究小组,可望为这个“重点”工作开展创造条件。
龙胜平说,我国房地产市场历来是一种以发展商为主导、以开发为重点的开发模式,相比欧美国家还是一种原始状态。我们将来推出的房地产信托基金应充分考虑到自身市场的实际情况,争取开辟我们特有的融资方式。
他认为,可以把一种称为“伞型基金结构”的融资方式作为我国REITs的首选模式,这种方式具体分两种结构:
一种是伞形合伙基金(UP-REITs)结构。
经过十年发展,我国许多大型房地产集团已拥有数额巨大的收益性房地产。但是,在开发新项目时往往还是面临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果让这些自有的收益性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倒是一条现成的出路。这可以参考美国20世纪90年代产生的所谓“伞形合伙基金”模式(Umbrella Partnership REIT,UPREIT),该模式相对易于运作。
所谓“伞形合伙基金”就是国内房地产企业集团(一家或者多家)用他们所持有的若干收益性物业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并将所拥有的资产换取合伙股权凭证(OP单位)。投资客可以用现金购买其中的股份,而这家有限公司也可以购买股份并管理未来所投资的房地产资产。其中发起单位(如房地产企业集团)可以把所持有的合伙股权凭证(OP单位)对外出售,以此获得大量的流动性资产。
一种是伞形多重合伙基金(DOWN-REITs)结构。
所谓“多重合伙”指的是在“伞形合伙基金”基础上,合伙人可以成为多个企业的股东。不同之处在于“伞形多重合伙基金”既能直接拥有和经营大部分房地产,又能以经营性合伙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身份拥有和管理其余房地产(一般是新收购或有限责任合伙人出资形成的房地产),这种形式更具灵活性。
“伞型多重合伙基金”融资所得资金交给合伙公司之后,合伙公司可用于归还债务以及购买其他房地产等用途,这就使得REITs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得以最小化。
由于“伞型多重合伙基金”充分吸纳众多投资者的股份,管理者可以与普通公众股东一起按一定比例分享所有权,还可以享受 REITs 带来的其他收益。这样,REITs 的管理水平便与股东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关键字:房地产,基金,投资,股东,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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