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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涨价后不愿按约定出售 教授状告小区开发商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10月12日14:57 北京青年报 李罡
  称自己和开发商签订了小区车位《保留单》后,对方却在车位涨价后反悔,拒绝将车位按约定出售,交大教授白先生持《物权法》将其居住的小区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将交大花园小区的两个车位按照约定出售给原告。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据悉,该案是《物权法》实施后海淀法院受理的首起物权诉讼案件。

  白教授表示,刚刚实施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小区的车库或车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车库或车位可以通过附赠、出租、出售三种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前提是小区车库或者车位,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

  记者电话向被告开发商了解此事,对方称并不清楚此事。
关键字:开发商,物业,管理,车位,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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