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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装修人卷款无故蒸发 避免空白合同惹纠纷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10月19日13:35 网文
    1、某人借某公司之名,以该公司空白合同范本与他人签约,发生合同纠纷后,该公司和某人之间的代理是属于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

    2、何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及其法律责任有哪些?

    3、如何避免表见代理的发生?

    装修个体户唐某,与客户陈女士签约后,装修开工不久便卷款逃之夭夭。然而,险些成为“冤大头”的陈女士,将为唐某提供该空白合同范本的装修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成功讨回了险些无法追回的装修款。 

    在诉讼中,尽管该装修公司声称,对唐某的这笔装修生意毫不知情,公司不该为其空白合同无辜被人利用行骗承担责任,但经过法院二审终审,日前该公司均被认定,对这起纠纷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刚开工 装修人便卷款“蒸发”

    家住三亚市的陈女士,在当地新开发的某商住小区买了一套房。2005年初,为了装修自己的新居,陈女士找熟人多方打听,并对多处家装现场进行考查后,最终于2005年1月5日与唐某签订了装修合同。

    虽是唐某与陈女士签约,但合同的施工方落款及加盖的公章,均为海南先优装饰有限公司(化名)。双方约定,装修工程造价2.5万元。从签约当日,到2005年3月12日期间,陈女士先后向唐某支付了2.3万元的装修款。每次付款,唐某都向陈女士开了收据,加盖的公章均为先优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然而钱交了,工程刚开个头就出了问题。2005年4月初,陈女士发现,家里的装修工程停工了,她不停地联系唐某,对方却一直下落不明。无奈之下,陈女士找到了先优公司,要求该公司另派员工继续装修。

    装修公司:这笔业务与我们无关!

    “你这宗装修,跟我们公司毫无关系!”先优公司的反应让陈女士大为意外。该公司称,陈女士是被唐某骗了,他们两人签下这笔业务,该公司根本不知情,该公司也从没收到陈女士的这笔装修款。

    但回想当初签订合同的过程,陈女士对先优公司的这一解释无法接受。她记得,当时与唐某签订合同及交付工程款的地点,均在先优公司的办公室,而且,就在与唐某签约后,先优公司还曾有设计人员到她家进行实地勘察,并设计了施工图纸。她向熟人打听装修公司的时候,也查明该小区另一业主的房屋装修,就是先优公司授权唐某代理装修的。

    然而,陈女士所称的这些事实,是否就能说明先优公司就是这次装修的真正施工方呢?
    2005年6月,经先优公司申请,海南省物证鉴定中心对本案涉及的装修合同和收款收据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本案合同书盖有的合同专用章及收款收据上盖有的财务专用章均与先优公司所使用的不同。由此,先优公司称,唐某肯定是拿了该公司的空白合同范本,用私刻的假公章给陈女士下了个“套”。

    由于先优公司拒绝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陈女士只好将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该公司的装修合同,并由该公司赔偿其损失2.3万元。

    争议:唐某是个人装修还是代理装修?

    究竟是唐某个人独立地与陈女士签约装修,还是先优公司委托唐某代该公司与陈女士签约装修,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对此,陈女士认为,与唐某签约及交款的地点,以及先优公司曾明确委托唐某代理装修该小区另一业主房屋的事实,让她相信唐某就是先优公司的职员,给她装修房子的是先优公司而非唐某,唐某实施装修只是受先优公司委托的代理行为。

    先优公司则坚持,不管陈女士怎么认为,唐某与陈女士签的这笔单,没有该公司的签字和盖章,只是唐某利用该公司空白合同范本而私自承揽装修工程的个人行为,与该公司毫无关系。

    就双方的争议,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查明的事实是:

    先优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此后该公司曾与唐某约定,唐某可以该公司名义联系装修装饰工程,但联系到的装修工程须由先优审核认可。为了方便唐某联系业务,该公司还为唐某提供了该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装修合同范本,并授权委托唐某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客户交付的工程款。

    一审:唐某为有权代理,装修公司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正是基于对上述事实的判断,陈女士才相信唐某是先优公司的职员。而且签约和付款地点在先优公司办公室,唐某又用先优公司的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为陈女士的房屋制作了施工图,唐某也向先优公司告知以该公司名义为陈女士装饰房屋。由此可见,先优公司对唐某以该公司名义与陈女士签约,是明知的。

    一审认为,民事行为中的委托代理,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应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要由本人,而不是代理人承担。

    本案中,虽然对唐某的民事行为没有盖章确认或同意,但没有作否认表示,唐某对先优公司就形成了有权代理。因此,在本案的装修合同关系中,先优公司是一方主体,其代理人唐某擅自停工,就应当由先优公司向陈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由此认定,陈女士诉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先优公司应就其违约行为给陈女士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对于损失数额,由于装修义务方先优公司未在举证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导致已装修部分无法得出鉴定结论,先优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陈女士请求赔偿损失2.3万元,应予支持。

    先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二审:唐某为无权代理,装修公司担责

    经审理,终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但是就唐某对他所签的这份装修合同,到底是不是有权代理?终审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终审认为,本案中,唐某以先优公司的名义与陈女士签订装修合同,应为无权代理。但是,先优公司仍承担本案的违约赔偿责任。

    理由是,由于合同中并没有先优公司的签字和盖章,就不能证明唐某所签的这笔单,是经先优公司授权的。然而,本案的装修合同,虽是唐某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却有着有权代理的表象。即唐某用先优公司的合同范本,并以先优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约,且签约地点均在先优公司办公地,唐某还通过先优公司的技术人员为陈女士制作了施工图。这些客观表象,足以使陈女士相信唐某有代理权,而且这样的信任也不能归咎于陈女士的疏忽或懈怠,符合民事法律上 “表见代理”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唐某的“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即应由先优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先优公司主张唐某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应由唐某自行承担责任,不能得到支持。

    终审由此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字:装修,合同,代理,装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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