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1月,王女士在上海一家房地产公司买了一套期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于2007年底交房。为了保证王女士在房屋建成后获得房屋的产权,王女士和房地产公司应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然后,王女士向银行借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并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此时王女士和银行应当共同申请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后,银行才会将购房款支付到房地产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如果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公司不配合王女士办理“预告登记”,王女士可根据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以防止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经“预告登记”后,未经王女士同意,房地产公司不能将这套期房再预售给他人或抵押。
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二手房买卖。假设王女士欲从周先生手中,买下一套二手房。在双方没有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前,如果王女士担心对方违约,可根据合同的约定,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后,不经王女士同意,周先生无法将房屋再转卖。
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是有期限的。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为房产证加一把“锁”
【政策解读】
买房子、卖房子,最大的特点是交易数额巨大,交易程序特殊,买卖双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
■房地产权属风险
对于买卖双方而言,这是房地产交易中最大的风险。特别在房价高涨带来高额利润之时,冒充房地产权利人、伪造权利人身份证明、伪造房地产权证、伪造交易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等非法活动时有发生,其后果是造成买房人、贷款银行损失巨大。一共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关键字:购房,一手房,交易,商品房,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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