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应该付清房款?
【政策解读】
买房子,何时该付清房款?以往,上海通常的做法,是在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受理日,交付房款。也就是说,买家在登记机构出具收件收据后付款。现在,这一方法行不通了。
根据《物权法》的最新解释,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二手房买卖双方的转移登记申请后,并不代表产权转移已经生效。登记机构完成审核程序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产权转移才能正式生效。审核的规定时限是20天,在此期间,产权可能会因为司法机关的查封,权利人提出更正、异议等原因,中止转移登记的办理。所以买方在没有领取房地产权证之前,尽量不要付清全部房款,也不要急于装修。
【案例】
张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屋,并和房主李小姐签订了买卖合同。两人于今年10月8日共同到交易中心申请过户,办理转移登记,10月28日房地产登记机构完成审核,并记载在登记册上。
按照原先的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受理日即为登记日,很多买家选择这个时间交付房款。而现在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登记日调整为记载日,上述案例中登记机构完成审核并在登记册上记载的时间,是10月28日,这天才是登记日。因此如果张先生还是按原来的习惯,在10月8日交付房款,那么他可能承担审核期内潜在的诸如法院查封、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风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此外,《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出发,规定谁是该房地产的权利人,首先看该房地产有无办理登记。比方说,房地产权利人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两人只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并未到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过了一段时间由于房价上涨,甲生了悔意,背着乙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两人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到登记机构办理了转移登记。这时该房地产的真正权利人是丙而不是乙。乙受到的损失,只能按照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甲给予赔偿。由此可见,登记具有物权效力。一共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关键字:购房,一手房,交易,商品房,物权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