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 专家观点
专家解读最新披露的上海房地产登记新细则(图)
房产之窗网 http://www.ehomeday.com 2007年11月21日14:31 新民晚报 晏秋秋


  何时应该付清房款?

  【政策解读】


  买房子,何时该付清房款?以往,上海通常的做法,是在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受理日,交付房款。也就是说,买家在登记机构出具收件收据后付款。现在,这一方法行不通了。

  根据《物权法》的最新解释,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二手房买卖双方的转移登记申请后,并不代表产权转移已经生效。登记机构完成审核程序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产权转移才能正式生效。审核的规定时限是20天,在此期间,产权可能会因为司法机关的查封,权利人提出更正、异议等原因,中止转移登记的办理。所以买方在没有领取房地产权证之前,尽量不要付清全部房款,也不要急于装修。

  【案例】

  张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屋,并和房主李小姐签订了买卖合同。两人于今年10月8日共同到交易中心申请过户,办理转移登记,10月28日房地产登记机构完成审核,并记载在登记册上。

  按照原先的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受理日即为登记日,很多买家选择这个时间交付房款。而现在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登记日调整为记载日,上述案例中登记机构完成审核并在登记册上记载的时间,是10月28日,这天才是登记日。因此如果张先生还是按原来的习惯,在10月8日交付房款,那么他可能承担审核期内潜在的诸如法院查封、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风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此外,《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出发,规定谁是该房地产的权利人,首先看该房地产有无办理登记。比方说,房地产权利人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两人只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并未到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过了一段时间由于房价上涨,甲生了悔意,背着乙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两人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到登记机构办理了转移登记。这时该房地产的真正权利人是丙而不是乙。乙受到的损失,只能按照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甲给予赔偿。由此可见,登记具有物权效力。

一共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关键字:购房,一手房,交易,商品房,物权法

>>相关新闻
·“夸大其词的声音” 让出台的调控措施变“软”
·从地产股调整看A股前景:现在还不是抄底的时候
·调控:可能就因缺少一把效果评估标尺而陷入困局
·多数家庭倾向自主房 成熟房屋租赁市场远未来临
·房产、股票、基金 "财产性"收入你赚到了多少?
·房价飙升的根本原因:人为制造的“紧缺”假象
·房价很有可能在近两年回归 楼市调整脚步声渐近
·广州“打折”深圳“喘气” 上海专家对其有质疑
·经济观察:房贷新政出台 对"第二套"住房争论不休
·楼市调控与房价的博弈:京沪房价是否已见顶?
>>摘自“新民晚报 ”的资讯
·"假日楼市"4天迎客12万 90平米以下预售房占30%
·“假日楼市”再探楼市走向 参展商展示200多个楼盘
·"假日楼市"再探楼市走向 参展商展示200多个楼盘
·钻石地段豪华楼为啥门庭冷落?
·再婚八旬翁“越权”留遗嘱 欲把儿子房子给继母
>>由“晏秋秋 ”撰写的资讯
新闻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