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经市人大同意,市政府日前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作为过渡性规定,该《若干意见》对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方面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制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但由于《登记条例》制订较早,其中部分条款与已经实施的《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登记条例》与《物权法》一致的内容,应继续执行;存在不一致的内容,则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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